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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网约车发票抵扣进项发生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6-02-04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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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026年1月1日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总结

大变化

2026年1月1日前:网约车服务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的,可以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2026年1月1日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不含“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也就是说网约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希望我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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