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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2026年13号公告:资产重组增值税抵扣与不征税新规实操指南
发布时间:2026-02-04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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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2026年13号公告:资产重组增值税抵扣与不征税新规实操指南

彭怀文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3号,下称“13号公告”),其中第二条针对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作出明确规范,既延续了过往核心政策精神,又结合2026年实施的《增值税法》细化了实操要求,对企业并购重组、资产整合的税务合规与成本优化影响深远。

对于频繁开展资产划转、合并分立、股权置换的企业而言,这一条款直接厘清了资产重组中“是否征税”“进项能否抵扣”“留抵税额如何结转”三大核心疑问。今天,我们就逐字拆解条款细节,结合过往政策对比与实操场景,帮大家吃透新政要点、规避税务风险。

 

 

一、核心条款直击:资产重组增值税处理的4大核心条件

1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及“进项税额可抵扣”的优惠待遇,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均适用该规则。

条件1:标的为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新政首次明确“业务实质”要求,强调资产重组的标的不是孤立的资产,而是能独立运营的完整经营业务——需具备独立的产能、供应链、人员配置及盈利能力,而非单纯的资产打包转让。这一要求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业务”的定义衔接,凸显“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判定原则,减少了单纯通过资产转让规避增值税的操作空间。

举例来说,某制造企业转让一条完整生产线,同时配套转让生产线对应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生产员工,属于“可独立运营的业务”;若仅转让生产线设备,未同步转移相关债权、负债及人员,则不符合该条件。

条件2:资产包需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员工”四要素

这是延续过往政策(如2011年13号公告、2013年66号公告)的核心要件,但新政进一步细化了“资产包”范围——明确包含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不动产等各类资产,且需与对应债权、负债、员工一并转让,四要素缺一不可。

此前政策仅明确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可适用不征税规则,而13号公告将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范围,是重大政策利好,大幅覆盖了企业重组的各类资产类型。

条件3:具备合理商业目的,杜绝避税动机

新政新增反避税条款,明确资产重组不得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将结合重组方案、交易背景、后续运营规划等资料,核查商业实质——若重组仅为规避增值税、转移进项税额,将无法享受不征税优惠,可能被认定为应税交易并补缴税款。

合理商业目的的常见场景包括: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优质资产、化解经营困境、实现规模化运营等,企业需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如股东会决议、重组可行性报告)备查。

条件4:转让方与接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为防范通过重组变相转移进项税额的风险,新政明确双方需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一要求阻断了“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移资产、变相实现进项抵扣”的通道,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同时也简化了后续进项税额结转与抵扣的操作流程。

 

二、两大延伸规则:留抵税额结转与应税/非应税边界

1. 留抵税额可结转至合并后企业抵扣

1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因实施上述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这一规则延续了2012年55号公告的核心精神,但与13号公告的资产重组条件绑定,进一步规范了留抵税额转移的适用场景。

实操要点:原纳税人(被合并方)需完成税务注销前的进项税额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合并后的企业凭该转移单及相关资料,即可申报抵扣对应留抵税额。

2. 应税与非应税交易的核心边界

判断资产重组是否征收增值税,核心在于是否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两者税务处理差异巨大,具体对比如下:

  • 符合条件(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转让方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适用对应税收编码),受让方取得资产后,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 不符合条件(应税交易):按常规资产销售征税,转让方需按资产类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13%税率、不动产9%税率等),受让方凭合规发票抵扣进项,转让方需计提销项税额。

 

三、新旧政策对比:3大变化与延续要点

结合过往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13号公告第二条的调整的核心是“扩围、细化、强化”,具体变化如下:

1. 资产范围扩围

新增金融商品、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打破了此前仅覆盖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局限,适配企业重组中多类型资产转让的需求,降低了重组税务成本。

2. 强化实质判定

新增“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合理商业目的”两大条件,与《增值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税务机关的实质核查权提升,企业需更注重重组方案的合规性设计。

3. 延续核心规则

保留“资产+债权+负债+员工一并转让”“留抵税额结转”的核心要求,同时新增“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限制,既支持真实重组业务,又防范税收漏洞。

 

四、实操风险提示:4个易踩坑点需警惕

坑点1:遗漏资产包四要素

若仅转让资产,未同步转移对应债权、负债或员工,将被认定为应税交易,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企业需在重组协议中明确四要素的转移范围,留存劳动力转移证明等资料。

坑点2:忽视商业目的佐证

未留存重组商业实质相关资料,或重组方案明显具有避税倾向,可能被税务机关否定优惠资格,建议提前准备股东会决议、重组可行性报告、后续运营规划等资料。

坑点3:发票开具不合规

符合条件的重组需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误开专用发票,将导致税务违规,需及时作废或红冲并重新开具。

坑点4:留抵税额转移流程缺失

被合并方未按规定申请留抵税额转移,或合并方未完成资料核对,将导致留抵税额无法抵扣,需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的流转与核查。

 

五、总结:新政下企业重组的税务优化建议

13号公告第二条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既扩大了优惠覆盖范围,又强化了合规管控,核心是支持企业通过真实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同时防范税收风险。

对企业而言,建议做好三方面准备:

一是重组前梳理交易架构,确保满足四大核心条件,重点核查资产包完整性与商业实质;

二是规范资料留存与发票开具,适配税务机关的实质核查要求;

三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尤其是涉及大额留抵税额转移、多类型资产转让的场景,规避合规风险。

后续,随着《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落地执行,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将更注重实质合规,企业需持续关注政策动态,结合自身业务优化重组方案,实现税务成本与合规风险的双重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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