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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财税2026年第12号公告:增值税销售额口径明确,8类差额计税实操指南
发布时间:2026-02-04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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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财税2026年第12号公告:增值税销售额口径明确,8类差额计税实操指南

彭怀文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配套政策,对8类差额计税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口径进行系统性整合与明确。

不同于创设新政策,12号公告核心是梳理分散于各类文件的差额征税规则,延续现行有效做法,解决新旧税制衔接中的口径模糊问题,为企业合规计税、规避税务风险提供清晰指引。对于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及代理等业务的纳税人而言,这是必学的实操要点。

 

 

一、政策核心背景与定位

随着增值税法正式落地,此前分散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等文件中的差额计税政策,亟需统一梳理规范。12号公告的出台,主要实现三大目标:

  1. 统一口径:将8类高频差额计税业务的销售额计算规则整合,避免企业因政策分散导致的适用错误;

  2. 衔接税制:适配增值税法实施要求,明确差额计税与进项抵扣的衔接规则,堵塞征管漏洞;

  3. 稳定预期:延续现行有效政策,减少企业税制过渡的合规成本与操作难度。

 

二、8类差额计税业务,核心规则表格汇总

12号公告明确的8类业务,涵盖金融、交通、代理等多个领域,其销售额计算、开票要求、凭证管理等规则差异较大,整理如下表,方便企业对照实操:

业务类型

销售额计算口径

特殊规则

开票要求

合法有效凭证

1. 转让金融商品

卖出价 - 买入价;正负差盈亏相抵;年末负差不得结转下年;买入价可选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法,选定后36个月不变

无额外特殊规则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入价相关凭证

2.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全部含税价款 - 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就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承运方开具的运费发票等

3.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全部含税价款 - 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代收转付价款

无特殊规则

按常规航空运输服务开票

其他航空运输企业收款凭证

4.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境内机票代理

全部含税价款 - 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代理企业)

无特殊规则

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普通发票

支付航空企业:IATA BSP对账单或签收单据;支付其他代理:代理间签收单据

5.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境外航段机票代理

全部含税价款 - 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无特殊规则

开具普通发票

境内支付: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发票;境外支付:签收单据(必要时需境外公证)

6.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境外考试代理

全部含税价款 - 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按“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代为收取并支付的考试费不得开具专票

可开具普通发票

境外单位收款凭证

7. 签证代理服务

全部含税价款 - 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代为收取并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专票

可开具普通发票

外交部和使领馆收费凭证

8.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

全部含税价款 - 代为支付的货款

代为收取并支付的货款不得开具专票

可开具普通发票

境外供应商发票等货款支付凭证

共性规则

所有差额扣除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证也不得抵扣(差额计税与进项抵扣二选一,避免双重税收优惠)

 

三、实务操作案例(高频业务)

为帮助企业快速落地,结合高频业务举例说明,精准掌握差额计税计算逻辑:

案例1: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

某客运场站2026年2月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其中支付给承运方运费30万元(取得合规运费发票),计算其销售额及计税依据:

  1. 销售额=100万元 - 30万元=70万元(含税);

  2. 计税逻辑:按“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计算增值税;

  3. 注意事项:支付给承运方的3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需单独核算。

案例2:金融商品转让

某企业2026年3月转让股票,卖出价80万元,买入价60万元;同期转让基金,卖出价40万元,买入价50万元(形成负差10万元),计算当期销售额:

  1. 当期盈亏相抵:(80-60)+(40-50)=10万元(正差);

  2. 当期销售额=10万元(含税),按“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计税;

  3. 注意事项:若年末仍有负差,不得结转至2027年抵扣。

 

四、实操关键要点(必看)

1. 进项抵扣红线

公告明确“差额扣除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核心红线。企业需建立单独核算机制,区分差额扣除项目与非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避免因违规抵扣引发税务风险。

2. 开票规范

两类特殊开票限制需牢记:一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专票;二是代理类业务中,代为收取并支付的款项(如签证费、考试费)不得开具专票,仅可就自身收取的服务费部分开具专票(若适用)。

3. 凭证管理要求

差额扣除的核心前提是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尤其是境外支付的款项(如境外考试费、境外机票结算款),需留存签收单据,必要时完成境外公证,避免因凭证不合规无法享受差额计税政策。

4. 政策适用期限

12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与增值税法同步落地,企业2026年及以后申报相关业务增值税时,需按新口径填报数据,此前未办结的业务也需按公告规则调整。

 

五、四大高频税务风险及应对

1. 双重优惠风险

风险点:同时享受差额计税与进项抵扣,违规享受双重税收优惠;应对措施:建立差额扣除与进项抵扣分离台账,明确标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定期自查。

2. 凭证合规风险

风险点:差额扣除凭证不全、不合规(如境外凭证未公证),面临纳税调整;应对措施:制定各类业务凭证管理清单,专人审核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留存备查。

3. 开票错误风险

风险点:对禁止开具专票的项目(如金融商品转让)开具专票,导致发票违规;应对措施:在开票系统中设置差额计税业务开票规则,自动限制违规开票行为。

4. 政策适用错误风险

风险点:将非差额计税业务按差额计税处理,或遗漏差额扣除项目;应对措施:组织财务人员系统学习12号公告,明确8类业务范围,建立业务类型判定流程。

 

六、结语

12号公告虽未创设新的差额计税规则,但作为增值税法实施后的配套指引,其核心价值在于“统一口径、规范实操”,帮助企业平稳完成新旧税制衔接。

建议涉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对照本文表格梳理自身业务,重点规范凭证管理、开票流程与进项核算,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引发税务风险。后续若有政策补充调整,可持续关注财税部门官方发布,确保合规计税、精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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