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做出调整。
一、“预征项目和栏次”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四)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四)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4栏“生产生活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当期取得的预收款(含税)。
三、第三条中的“(四)附加税费”调整为“(五)附加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