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变化(八):避免掉进起征点陷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后续配套政策文件规定了起点的标准,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同时规定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那么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管是按期的还是按次的,都提高了标准,其实还是很不错的。但大家可能会忽略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化,从而掉进税收陷阱。原来起征点含本数最高2万(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而这次新法及配套文件规定是“达到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只要是达到起征点10万或季度30万就要全额征税(即:大于等于10万元或30万元),而按原来的税收政策理解惯性就会产生不必要的多缴税。
(一)举个栗子:
张三2025年出租门市房,年租金(不含税)金额为120万元,是否交纳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文件规定,未超过10万的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正好10万元是可以免增值税的。
(二)再举个栗子:
张三2026年出租门市房(续租),年租金(不含税)金额还是120万元,是否交纳增值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张三出租房屋的月租金销售额为10万,张三就应该按全额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不能减按1%。
总结一下:
2025年以前免税是含本数的,而2026年开始“起征点”政策是不含本数的,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均全额征收增值税。就上面的例子张三120万元租金2025年是免征增值税的,而2026年代开发票时就要缴纳增值税了,征收率是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