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前段时间,老戴和一位老前辈在讨论增值税法的规定时,老前辈打趣的说了一句玩笑: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这样的话,税务机关会不会让企业在境内发行金融商品,也要交增值税呢?
老戴当然知道老前辈这句话是玩笑,但是,可能真的有税友会误以为在境内发行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也要征收增值税的哦。所以,本期老戴就给大家讨论一下。
首先老戴给大家结论,企业在境内发行金融商品无需缴纳增值税。接下来,老戴给大家分析一下。
所谓的发行金融商品,其实质是金融商品从无到有的一个创设过程,在发行金融商品之前,该金融商品是并不存在的。而作为应税交易的销售金融商品,是投资人对已经存在并持有其所有权的金融商品,将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交易事项。由此可见,发行金融商品和销售金融商品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我们再从增值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看看。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上述规定的第三项中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实际上是对“销售金融商品的”中的“金融商品”的描述,是作为定语存在的,而不是作为应税交易的“标的”,第三项的完整意思,应该是:单位和个人(无论境内的还是境外的),销售在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的,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同时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金融商品(无论是在境内发行的还是在境外发行的)的,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可能有税友会说,那为啥增值税法表述得那么简短,让人产生误会呢?其实老戴想说,对于中文理解能力正常的人,对上述第三项规定的理解都应该是能理解出老戴所描述的意思的。其次,法律法规的条文都是“惜字如金”的,都务求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述最完整的内涵,因此,增值税法条文的表述,绝对不可能像老戴给大家解释描述的那么啰嗦的。
最后,老戴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相信大家就会明白的了。
某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并取得了发行债券的“收入”。大家都知道,债券属于有价证券,是增值税里面的金融商品。所以该企业属于在境内发行金融商品了。但是大家都知道,发行债券的意思是什么?就是向别人借钱嘛。如果因为向别人借钱而收到的借入款项,都要计算征收增值税的话,这样合理吗?明显不合理嘛。所以说,发行债券(金融商品)收到的经济利益,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债券发行以后,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该债券的话,就属于销售金融商品,应按照销售金融商品计算缴纳增值税了。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的投资人,也要按照销售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