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河南财税法规
rvquz8bnx029
全文有效
2026-01-05
2026-01-05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经营主体报送2025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各类经营主体报送2025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25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当报送2025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26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10.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1.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12.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需填写相关许可证信息。13.特种设备使用情况。14.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新增: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按股分红总额三项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9.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0.特种设备使用情况。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1.生产经营信息;2.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3.联系方式等信息;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5.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报告内容:1.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情况;2.代表机构登记情况;3.代表机构备案情况。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通过电脑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s://gsxt.scjg.henan.gov.cn)或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微信公众号:HNSGSJ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选择年报报告-登记机关所在地河南即可),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通过电脑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s://gsxt.scjg.henan.gov.cn)或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微信公众号:HNSGSJ、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5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年报信息时,需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确定一名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在微信的小程序中找到“工商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扫一扫登录或通过支付宝中小程序下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通过扫一扫登录。)。三是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保存并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名称进行查询,点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6月30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未按照法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法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报送年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望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省直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 0371-65566516(特种设备:0371-6556195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0371-65566859)
  省社保局: 0371-65622933或 12333
  省统计局: 0371-65898826
  省商务厅: 0371-63576220
  郑州海关: 0371-12360或95198
  技术支持电话: 0371-65501703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日
 
  2025年度报告报送方式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电脑端:
  1. https://gsxt.scjg.henan.gov.cn
  2.https://gsxt2.scjg.henan.gov.cn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手机端
  1.微信公众号:用户扫描下面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或在微信中搜索 “HNSGSJ” 公众号,即可进行相应的年报填报。
  2.微信小程序:用户在微信中搜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选择年报报告-登记机关所在地河南即可进行相应的年报填报。
  3.支付宝小程序:用户在支付宝中搜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选择年报报告-登记机关所在地河南即可进行相应的年报填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