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一般纳税人的租车公司对外临时出租车辆带司机,增值税能否简易征收
答复:
若租车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的班车服务),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需符合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定义和条件。
临时出租车辆带司机的业务不属于上述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
出租车辆并配备司机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范畴,而非单纯的租赁服务。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