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租车公司对外临时出租车辆带司机,增值税能否简易征收
发布时间:2025-12-10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请问

一般纳税人的租车公司对外临时出租车辆带司机,增值税能否简易征收

答复:

若租车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的班车服务),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需符合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定义和条件。

临时出租车辆带司机的业务不属于上述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

出租车辆并配备司机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范畴,而非单纯的租赁服务。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