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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报?
发布时间:2025-12-1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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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报?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财政部相关财务报表格式规定,合同取得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规则如下:

一、列报方式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根据初始确认时预计的摊销期限,在资产负债表中分类列报:
1. 摊销期限≤1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 "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2. 摊销期限>1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 "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3.列报金额:应按扣除"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列示。

二、列报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范了合同取得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摊销原则。
2.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明确规定了合同取得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具体列报项目,即根据流动性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3.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 财务报表列报》及应用指南: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合同取得成本,属于非流动资产(摊销期超一年 / 营业周期),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设置 “合同取得成本” 项目列示;摊销期≤一年 / 营业周期的,因其流动性与流动资产一致,可并入 “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列报,无需单独列示。

三、实务说明

1. 确认前提:必须是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且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才需要资本化。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摊销方法:应与收入确认进度保持一致,分期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3. 减值处理:需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当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时,应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且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4. 附注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合同取得成本的构成、摊销方法、减值情况等信息,以保证报表透明度。

总结:合同取得成本不属于"存货"项目,而是根据摊销期限长短,分别列报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并列示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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