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务总局的官网中,看到了一个关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老戴认为非常值得和大家分享。
问题如下:
我从零售环节购进的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河北铁军的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北铁军的回复非常明确,依据也非常清晰。税友的公司如果是从零售环节购进的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的。
只有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取得的普票,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目前,在数电票中,该类普票是有一个明确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字样的。
纳税人从批零环节的供应商购买蔬菜等农产品,如果想要抵扣进项税额,则只能让供应商开具专票。但是,由于供应商如果开具专票的话,其就无法享受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供应商要么不愿意开具专票,要么其价格会提高。有没有办法,在采购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也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呢?
如果税友的公司在市场中是有足够高的江湖地位,有很强议价能力的话,相信可以让供应商在补提高价格,或者其提高的价格比公司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收益更低的情形下向公司开具专票的。但是,如果江湖地位不够怎么办?
其实,还是有一个办法的。我们先看看下列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如果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且取得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专票,则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时候,就产生了一个征税率和扣除率的差异。税友们可以设立一系列实质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专业公司,先从供应商按照原价格购进蔬菜、部分肉蛋等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让供应商开具普票,然后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向主体公司的销售价格,销售该部分商品,向主体公司开具征收率3%的专票,这样主体公司可以按9%(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则可以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存在征税和抵扣率的差异,因此,从现金流的角度看,该种安排,还是比主体公司直接从供应商按照免税的价格购进蔬菜、部分肉蛋等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的。
当然了,上述的交易安排,要注意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小规模专业采购公司的实质经营和关联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些最关键的条件。否则,就会成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人为拆分业务的逃税安排的。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