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财政电子票据全面应用,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省财政厅研究形成了《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联系人: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张彬春
联系电话:0571-8807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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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05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9日
附件1
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开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五条 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22〕20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建设并管理全省统一的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施指导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财政电子票据的开通、申领、发放、核销、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落实对辖区内开票单位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责任,指导并督促开票单位规范使用票据管理系统,协同推进数据共享应用,切实履行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负责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
第二章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二)结算类电子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三)其他财政电子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电子凭证。
2.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电子票据。
第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校验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票据专用章等。
第三章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九条 制样。省财政厅确定各类财政电子票据的数据要素规范,根据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依托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制作包含数据要素和可视化式样的各类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第十条 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具有唯一性。票据代码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浙江省为33)、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种类编码和年度编码等4部分组成,省财政厅负责确定浙江省的各类财政电子票据代码。票据号码采用顺序号。
第十一条 开通。开票单位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电子票据领用证,开通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票据专用章模,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在开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时使用单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票据专用章模。
第十二条 赋码。开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收到开票单位申请后,财政部门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向开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编码。开票单位接入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可自动赋码的开票平台后,可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时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第十三条 开具。开票单位确认收取财物后,制作生成含有单位数字签名信息的电子票据,经财政部门审验确认电子票据编码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后,监制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四条 传输。开票单位应及时通过短信、邮件、应用服务程序等多种方式向交款人交付财政电子票据,也可通过财政部门提供的增值服务交付票据。
第十五条 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票面信息查询和票据真伪查验。
第十六条 入账。开票单位和交款人利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电子原始凭证入账处理时,应当通过查验等方式确认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未被篡改,相关信息系统应落实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并设置必要程序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第十七条 冲红。开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后,如发生票据信息填写错误、退费等情形的,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财政部门应将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标记“已冲红”。已报销或正在办理报销业务的财政电子票据,要在撤销或取消报销业务后才能冲红。
第十八条 核销。开票单位应及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申请核销。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等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通过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自动核销。
第十九条 归档。财政部门和开票单位各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将核销后的财政电子票据归档。
第四章 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系统须符合全国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或以上安全保护要求,须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工作。
省财政厅应强化系统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传输及存储完整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每年至少对系统开展一次安全检测评估,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加固措施,防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通过自有业务系统对接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负责系统对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电子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因开票单位管理不善,出现单位用户信息泄露、盗开财政电子票据等问题,由开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共享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跨部门、跨区域的共享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对接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利用财政电子票据开展具体业务,提升政务服务与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开展财政电子票据数据共享与业务应用的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流程完成准入审核。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业务流程、技术规范及安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票据数据的合法、合规与安全使用。办理完成报销等业务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防范票据重复报销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开票单位准确、完整、规范地填列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持续提升财政电子票据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源,在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大数据分析应用,为财政管理、财会监督、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数据资产管理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基础上,探索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应用机制,合规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化。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电子票据监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推广远程监管、线上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电子票据动态监控机制,对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进行动态监控。
第三十条 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开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电子票据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财政电子票据全面应用,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浙江省财政厅拟对原《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和财政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应用日益广泛,对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安全性和协同性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为其他省份乃至全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参考,贡献了“浙江智慧”。原办法实施以来,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成效显著,已经实现了全领域、全流程覆盖,改革已从前期“全面推行”转入当前“深化应用、释放价值”的新阶段。此次修订旨在系统总结四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予以优化完善。同时,2025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办法),本次修订是确保我省制度与国家层面最新规定保持衔接一致的必要工作。
二、修订过程
1.前期研究准备阶段。2024年,我厅全程参与了财政部办法的调研与制定工作,深入理解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思路与核心要求,为本办法的修订奠定了坚实的政策与理论基础。
2.计划立项与草案起草阶段。2025年初,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将本办法修订正式列入2025年度制定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新规与本省实际,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
3.调研论证与完善阶段。草案形成后,通过专题座谈、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各级财政部门、有关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内容予以充分吸收采纳,最终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主要内容
相较于2020年版本,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新增了2个章节。一是新增第四章“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依据财政部办法,将系统安全管理独立成章,并融合本省管理实际,明确了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定期安全评估机制、对接单位和开票单位的责任,强化了全链条安全保障。二是新增第五章“财政电子票据的共享及应用”,根据近几年我省在票据应用领域的探索实践,新增了规范数据共享应用机制、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数据分析及数据资产化探索等内容,旨在构建财政电子票据从基础管理向价值赋能延伸的制度框架。
2.修订了部分表述。一是对照财政部办法的最新表述,对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等相关定义做了修订,如第三条、第十三条等;二是根据我省财政票据业务实际情况,修订了部分表述,对制样、编码、开通等业务环节进行了更准确的描述,如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
3.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的职责。作为省级规范性文件,在财政部办法的基础上,在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并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具体的业务环节均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应职责。
4.吸纳了部分近年来我省在票据监管领域的实践成果。将已在全省推广应用并发文明确的智能化动态监控、自动核销等做法正式纳入办法,实现经验证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四、预期效果
修订后的《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完善、规范、安全、高效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体系。预期将进一步提升我省财政票据监管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保障财政电子票据的全流程安全可控,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应用,充分发挥其便民利企、提升治理效能的作用,同时为挖掘和释放财政票据数据价值、服务财政管理和监督决策提供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