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申报销售收入
这些风险点需要注意
文/段文涛
依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公布)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从2025年10月份首次报送开始,每个季度终了的次月内,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在上季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等涉税信息,都将会由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报送给税务机关。
对于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有些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一个疑问,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销售收入金额大于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是怎么回事?该按哪个金额申报缴税?
销售收入金额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这种金额差异,是因平台类电商特定的收款模式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等产生的。
与传统收款方式不同,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收取的销售收入款项,在购买方下单并支付款项后,需先经由平台企业控管的第三方暂存,待购买方确认已收到所购商品(接受了服务,下同)后或默认收到所购商品期限届满,平台内经营者才会收到款项。同时,平台企业会将平台内经营者需要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款项在支付时扣除。
而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是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全额,即总销售额扣除退款、折扣等后的金额。这样一来,平台内经营者实际收到的销售收入金额与平台企业报送给税务机关的该经营者的销售收入金额就存在差异了。
销售额、收入总额的税收政策规定
继而,税法对于应税销售额是规定须申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便有些特殊规定允许差额计税的,也是先全额申报再差额计税。
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于2026年起施行的《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为此,在确定销售额时,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必须申报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再填报按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综上,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准确核算当期的收入总额,即开展网络交易活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应为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得扣除取得的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平台企业坐扣)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同时,正确计算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即退款金额。最后,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收入净额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至于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或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平台内经营者也是均须如实申报收入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在此,还提示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至2027年12月31日,平台内经营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相应享受减征、免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1. 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 小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经营期内,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应税销售额超过该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实际缴纳率为5%)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7.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8.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免税、费、金(基金)政策。
(二)平台内经营者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三)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是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及时了解所在平台企业的外币折算方式(是否变更),从而准确折算成人民币进行纳税申报。
(四)若是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将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对此,平台内经营者也应关注相关更正事项是否涉及销售收入的变化。
【例1】设立在某市A区的甲公司系平台内经营者,为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2025年11月份网店订单体现的家居用品销售原价240万元,折扣金额13万元,当月发生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事项的退款金额为1万元,应支付平台企业的服务费等费用37万元,收到所在平台企业坐扣了服务费用后实际支付的11月份销售收入款项合计189万元。当月勾选确认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22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甲公司该如何申报11月份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呢?
按照前述税收政策规定,商品折扣款13万元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实际发生的退货金额1万元也是应从销售额中减除的,但是平台企业坐扣的37万元服务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据此,甲公司11月份网店销售家居用品取得的收入净额为226万元,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200万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4.48万元:
收入净额:240-13-1=226(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226÷(1﹢13%)=2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
应纳增值税:26-22=4(万元)
城市建设维护税:4×7%=0.28(万元)
教育费附加:4×3%=0.12(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4×2%=0.08(万元)
注:如果公司设有实体店,还应当将实体店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并计算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例2】设立在某县城的D个体工商户系平台内经营者,属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4季度(10~12月份)网店订单体现的服装、工艺品销售原价39万元,折扣金额3.1万元,当月发生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事项的退款金额为1.35万元,平台企业应补贴“双十一”活动促销经费0.8万元,应支付平台企业的佣金等服务费用7.07万元,收到所在平台企业坐扣了服务费用后实际支付的第4季度销售收入款项合计28.28万元。D个体工商户该如何申报2025年第4季度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呢?
从收款情况看,D个体工商户实际收到的28.28万元再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的季度免征增值税标准,好似可以免征增值税。
但是,根据前述税收政策规定,商品折扣款3.1万元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实际发生的退货金额1.35万元也是应从销售额中减除的,而平台企业补贴的促销经费0.8万元应计入销售额,同时,平台企业坐扣的7.07万元服务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为此,D个体工商户网店第4季(10~12月份)销售服装、工艺品取得的收入净额应为35.35万元,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35万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3675元:
收入净额:390000-31000-13500﹢8000=353500(元)
不含税销售额:353500÷(1﹢1%)=350000(元)
应纳增值税:350000×1%=3500(元)
城市建设维护税:3500×5%×50%=87.5(元)
教育费附加:3500×3%×50%=52.5(元)
地方教育附加:3500×2%×50%=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