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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2-13
2025-12-13
关于印发老年护理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5-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有效对接老年人多元化、差异化护理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老年护理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2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老年护理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有效对接老年人多元化、差异化护理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老年护理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到2027年,老年护理资源有效扩容,覆盖机构、社区、居家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老年护理服务持续改善,服务连续性、可及性、规范性持续提高,老年人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行动范围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老年护理资源供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人口老龄化程度、老年护理服务需求等情况,做好老年护理资源的规划、布局,增加辖区内老年护理服务供给。具备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应当按照《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版)》《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按要求配备老年护理力量。优先盘活存量医疗资源,支持部分一级、二级医院加强老年护理功能。同时,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院(中心)。鼓励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常住人口超过300万且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20%的地级市至少有1所护理院或护理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置护理院(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和居民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

(二)加强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依托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逐步构建医联体内医疗机构之间以纵向为主的一体化老年护理联动模式,推动机构内老年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健全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诊疗、慢性期康复、稳定期照护、终末期安宁疗护的护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牵头医疗机构优质老年护理资源帮扶带动作用。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或县级医院要选派高年资护士或临床经验丰富的老年护理专业护士,通过定期派驻下沉基层、组建护理联合团队、点对点帮扶、参与家庭医生团队等方式,在管理、技术、人员、服务等方面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退休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符合岗位职责所需条件的护士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通过输出护理技术、开展人员培训、远程护理指导等方式,提升受援单位老年护理服务水平。到2027年底,力争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有二级及以上医院中高级职称护士定期派驻。

(三)拓展老年护理服务多样化模式。

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丰富创新多样化的老年护理服务模式,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体现人文关怀。通过在线咨询、健康指导、电话随访等多种形式,为社区和居家老年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扩大“互联网+护理服务”覆盖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推动护士上门为失能失智、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患者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鼓励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老年护理、健康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日间护理中心、社区嵌入型机构、家庭病床等,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的机构护理、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推动相关评估标准衔接。家庭医生团队中的护士在有条件的地区,针对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签约老年人,可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

(四)提高老年护理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各地要因地制宜开展老年护理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培训,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老年护理服务需求,按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护理院(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中,正在或准备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到2027年,辖区内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参加培训占比达到95%以上。要结合实际参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等,统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护理员培训,可发挥职业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技术支持作用,切实提高医疗护理员生活照护等职业技能水平。

(五)保障老年护理服务质量安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护理服务质量控制和行为监管,持续推动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重点监测老年患者2期及以上院内压力性损伤发生率、老年患者非计划拔管率、误吸发生率、跌倒发生率、走失发生率等指标,切实保障老年护理服务质量安全。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相关医疗机构、人员处罚等信息,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六)改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老年护理服务,提升老年人看病就医感受。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等做好医疗护理、老年综合评估、健康指导、心理慰藉等,积极为有需求的老年住院患者提供免陪照护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辖区内转诊服务规则,畅通双向转诊渠道,通过医疗机构内设立转诊中心等方式,强化转诊服务的统一管理,增强老年护理服务连续性。加强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间老年患者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等互通共享,做好患者转诊及医疗护理信息的完整记录与安全共享。

四、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高度,将老年护理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资源,为落实各项任务提供有力支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商医保部门,支持将老年人护理服务与当地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有机结合,发挥政策合力,协同促进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思路举措,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挖掘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动态跟踪评估各地工作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可复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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