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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不适用该个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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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实务提醒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政策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企业,因此,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2.提醒不是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都能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强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明确为个体工商户。
3.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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