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系统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税费征管难题,进一步规范相关涉税工作,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公告核心要点解读
1、税费债权分类精准,清偿顺序清晰
公告首次明确,对于法律性质清晰、政策依据充分、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含滞纳金、违约金),其债权申报统一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同时,针对破产程序中种类繁杂的税费债权,公告对其进行了细致梳理与分类,明确了不同类别债权的法律属性及相应的清偿顺序,从而实现了破产涉税债权处理机制的重要制度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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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型 |
法律性质 与申报类别 |
核心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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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社会保险费 |
单独申报,享有优先权 |
保障了税收本金及社保费的核心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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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 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
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
明确为普通债权,有利于保护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减少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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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按规定申报(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作为劣后债权处理) |
体现了惩罚性债权后置的原则,符合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精神 |
明确了税款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利息、社保费滞纳金等不同性质债权的清偿顺序,有效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实务争议。
2、破产程序清算前置,税收债权“加速到期”
《公告》第二条提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系对《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法理的创造性延伸。比如根据某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日作出的裁定,A房地产企业已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在此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A企业需以其进入破产程序当年(2026年)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止的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依法进行该特殊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此前,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清偿顺位问题,争议颇大。例如,对于破产前已销售、破产后进行清算的项目,其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清偿顺位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通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需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税务机关通知启动。然而,在破产程序中,这一流程被强制前置。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审核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若审核通过,企业则需立即启动并完成清算,以便将该笔负债确认为税收债权。
3、明确新生税费清偿顺序
《公告》明确了破产程序中哪些业务情形新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并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如变卖设备、房产)发生的相关税费。
共益债务:因继续营业(如在重整期间维持运营)发生的相关税费。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何种情况下新产生的税款归属于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更有效解决了“新生税费”的资金来源问题,从而确保资产处置与营业延续的顺畅进行,避免了因税费问题而阻碍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
4、支持企业信用修复,企业再生轻装上阵
《公告》第五条规定,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利息,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及办理迁移、注销等事宜。
此举系支持企业“重生”的关键措施。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利息,上述未清偿部分,亦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此举意味着重整企业可“卸下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真正实现以健康的信用状态重返市场,极大地提升了重整成功的价值和可能性。
5、优化涉税服务与流程
针对管理人“办事难”的问题,《公告》提供了一系列操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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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确认 |
管理人可持法院文书,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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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查询 |
经办人员经实名认证后,可查询企业涉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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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 |
可以企业名义申领、代开发票,并可因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要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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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解除 |
补申报并接受处罚后,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非正常状态。 |
这些规定精准击中实操中的难点,为管理人履职彻底扫除了障碍,显著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
6、强化部门协同与保障
信息共享:法院与管理人可查询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必须配合。
解除保全:税务机关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解除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即时注销:宣告破产的企业,可凭法院终结裁定即时获得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这体现了税务与司法系统的深度协同,确保了破产程序作为集体清偿程序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范。
对破产案件各方主体实务的影响
(一)明确了管理人代表企业履行涉税义务,并就办理涉税事项获得了明确的授权和操作路径,尤其在发票和非正常户解除方面。清晰的税费债权排序和新生税费处理规则,便于管理人精准测算破产成本、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尤其是选择重整路径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至关重要。该机制通过系统性地修复企业征信记录、移除失信名单、恢复融资信用等,有效扫除了重整成功后企业在市场准入、信贷获取、招标投标等方面的隐形障碍,显著降低了其恢复正常经营的制度性成本与潜在风险。信用修复机制为重整成功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切实降低了重整的隐性成本。
(三)对税务机关来说,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准,减少了地方自由裁量权带来的不确定性。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从单纯的追缴者转变为破产程序的参与者和协调者。
这份《公告》通过对破产涉税事务进行了的规范,实现了多项制度突破,通过精准分类、明确权责、优化流程,解决了破产程序中长期存在的税费争议和操作难题。它不仅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彰显了国家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坚定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