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税收优惠的政策适用有着诸多细节要求,本文从结合政策沿革与实务要点进行系统梳理。
一、政策沿革
二、统借统还增值税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一)主体资格
必须为企业集团(含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普通成员企业(非核心企业)作为统借方不符合条件。 企业集团认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为准。
(二)资金来源
仅限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 通过其他渠道(如其他企业借款、自有资金、内部资金池归集资金、股东借款等)取得的资金,均不符合免税条件。 母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借给下属单位,可能适用集团内无偿借贷免税政策,但不属于统借统还。
金融机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目规定,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资金流向
1. 仅允许以下两种路径:
(1)金融机构/债券市场 → 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 → 下属单位。
(2)金融机构/债券市场 → 企业集团 → 集团财务公司 → 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
2. 必须“向下”拨付给下属单位。“向上”(如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向平级兄弟单位拨付、或经多层转拨(如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均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 子公司从母公司借款后再转借给另一子公司的“转贷”行为,也不属于统借统还。建议单笔对应管理,避免混同后难以准确匹配利率与用途。
(四)利率水平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利率,必须不高于其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即使仅加收极少利差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导致实际资金成本高于统借方融资成本,也将导致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无法享受免税。此外,利率指单笔借款核算与匹配利率,而非按多笔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执行,统借方应确保每笔下拨资金的利率均不高于对应来源资金的利率。
(五)借款合同
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转拨资金的,财务公司须与用款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六)发票开具
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进项税额转出
统借统还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如咨询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抵扣。对于兼营应税、免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费、办公费),应按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三、其他税种风险提示
(一)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利息支出如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据实扣除。
三、统借统还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政策对比
(一)政策概述
1. 统借统还
属于有偿借贷,但因满足特定条件而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关联企业无偿借款
根据财税〔2019〕20号等文件,在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二)关键区别
1. 性质: 统借统还资金本质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无偿借款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直接资金融通。
2. 适用主体: 两项优惠政策均严格限定于“企业集团内”。企业集团外的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除用于公益外)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 企业集团认定:享受任一项优惠,均需以官方公示信息为准认定企业集团资格。
(三)结论
企业集团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统借统还政策或集团内贷政策,但必须准确把握各自的前提条件,不可混淆。
四、案例解析与风险警示
(一)案例1:利率超标导致免税资格丧失
情况: B集团从银行借款利率为3.7%,转贷给子公司A公司时利率为4%。B集团将收取的1.4亿元利息全部按统借统还申报免税。
风险: 统借方收取利息的利率高于其融资利率,违反了“不高于”的核心条件。根据政策,全部利息收入1.4亿元均不得免税,应全额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提示: 严禁在统借统还中赚取利差或变相加价。合同管理需严格比对内外利率。
(二)案例2: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
情况: W公司开展合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2.3亿元享受免税。但公司将相关咨询费、审计费的进项税全额抵扣,且未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费)按免税销售额占比进行计算转出。
风险: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W公司需转出与统借统还业务直接相关的进项税额,并按公式计算转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否则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提示: 享受免税优惠时,必须同步进行准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与转出。
(三)案例3:主体不符误享优惠
情况: A公司(非集团核心企业)从银行借款后转借给其股东B公司和C公司,并将收取的利息按统借统还申报免税。
风险: 首先,A、B、C三家公司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为企业集团,不具备“企业集团”资格。其次,资金借给了股东(非下属单位),路径不符。因此,该业务既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也不符合集团内无偿借贷条件(因非集团),其利息收入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提示: “企业集团”身份是享受相关优惠的前置条件。企业须先行通过官方渠道完成集团信息公示,并确保资金往来方均在公示的成员名单内。
(四)案例4:资金路径逆流引发风险
情况: 某集团子公司作为统借方,将从银行借入的资金上划给集团母公司使用。
风险: 统借统还要求资金“向下”分拨给下属单位。向母公司“向上”划拨资金不符合政策定义的路径。此类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税。
提示: 必须严格遵守资金由集团或核心企业“向下”流动的路径要求。
总结: 统借统还优惠政策条款具体、限制严格。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每笔统借统还业务进行单笔管理、留存完整证据链,重点关注主体资格、资金流向、利率匹配及进项转出等环节,以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