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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红冲发票?
发布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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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发票红冲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冲红。如出现数电发票开具有误的情况,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具体操作步骤:
  1.电子税务局:开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
  2.电子税务局APP:开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首页】-【更多】-【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
  1.电子税务局:开票方或受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模块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进行确认即可。
  2.电子税务局APP:开票方或受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首页】-【更多】-【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模块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进行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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