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版格式要求吗?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复时间:2025-11-07
答复内容(节选、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