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部署,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发展国际转口物流业态,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合作区内海关签发优惠贸易项下转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未再加工证明》(附件1),是指针对从境外进入前海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域(场所))的非中国原产货物,海关依出境货物发货人申请签发的确认货物在区域(场所)期间未经再加工的证明文件。
二、《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出境货物发货人,且同时是该货物进入区域(场所)的收货人。
三、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优惠贸易项下非中国原产货物;
(二)自境外进入区域(场所)起,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三)未经除装卸、物流分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四、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出境前或出境时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附件2);
(二)货物对应的优惠原产地证明;
(三)货物进出境备案清单号及运输单证。
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证明》。
经审核需要补充资料的,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补充的内容。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
六、同一批次出境货物仅可申领一份《未再加工证明》。同一份原产地证明项下货物分批出境的,可根据需要申请多份《未再加工证明》,但货物总数量不得超过该原产地证明所列明的数量。
七、《未再加工证明》由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组成,正本供申请人使用,副本第一联由申请人留存,副本第二联由海关留存。
八、对已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需更改内容的,应持原《未再加工证明》向海关提交更改申请,并退回原《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需重新申领的,应向海关提交补发申请。
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申请人均应依据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九、申请人应当自《未再加工证明》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证明货物符合签发条件的文件记录和《未再加工证明》副本第一联。
十、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海关根据进口国或者地区主管机构请求或者监管需要,可以依法对《未再加工证明》项下货物在区域(场所)期间是否未经再加工的情况开展核查。
十一、深圳海关所属蛇口海关负责受理和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未再加工证明.docx
附件2: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docx
深圳海关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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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未再加工证明.docx
附件2: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