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二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支出。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缴纳增值税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单位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给予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