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全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使用费征缴工作。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进行转让、租赁前,应按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使用费;未转让或出租的,暂不征收使用费。
二、征收标准。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均为6000元/吨·年。
三、收支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根据固定污染源管理权限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