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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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系列文章七十七:企业股权转让未按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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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重大事项”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以下情况:有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利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利息明显偏高,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合规自查:查看相关借款合同,分析计算借款利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核实关联企业间利息的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

风险提示:发生股权转让,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时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能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确认转让收入、转让成本的情况;转让的股权在持有期间,可能存在未就因减值准备计提、权益法核算等情况造成的税会差异进行税务调整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结合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分析是否已按规定时点确认收入;查看取得股权的协议、最初的账务处理,确认取得股权的初始成本,核实股权持有期间的税会差异是否做了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增值税相关

风险提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适用差额征税,即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无偿转让股票的,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查看增值税申报表,确认相关股份转让事项是否已按税法规定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复核成本核算方法,判断是否存在成本核算方法适用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0 号)第一条。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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