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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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梳理编写,我们对该指南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读,并将相关重点进行提示。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填报细节

贵州省税务局在指南中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的填报要求进行了说明,我们总结一些细节,供大家参考:
一、股权变动时间:遵循”孰先原则“是关键
《指南》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股权变动时间”的填报要求如下:
股权变动时间:填写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按照孰先原则填写: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间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间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时间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时间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时间
6.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时间
7.以股权抵偿债务时间
8.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时间。
首先,《指南》要求按照孰先原则填写股权转让的时间,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也可能遵循孰先原则,实务中可能引发一些争议问题,如:
??提前纳税风险:若协议生效时间早于收款时间,纳税人可能在尚未收到全部转让款项时即需承担纳税义务。
??复杂交易的处理:涉及对赌条款、未来可能调整转让价款等情况是否可以视为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等。(我们在实操中曾协助企业成功处理过此类问题)
此外,贵州省在67号公告列明的六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第5、6、7项(司法过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抵债)。这三类行为虽不涉及传统意义上的“转让价款”支付,但依据67号公告第三条,均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范畴。
二、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识别收入偏低的重要依据
《指南》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填报要求如下:
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根据股权变动时间前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填写。
此信息主要供税务机关初步判断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的情形(参考67号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后续可能采用核定方法的条件之一。
三、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特定情形需评估
《指南》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 填报要求如下:
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账面净值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要求直接对应67号公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当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且上述特定资产占比超过20%时,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评估报告进行核定。此外,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报告。
可以看到,在实操中,如果特定资产占比超标,税务机关要求在申报时即提供评估报告。
若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依据评估报告计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且无正当理由(如政策允许的特定亲属间转让、内部转让、员工持股等),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评估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股权原值:认缴未缴情形需特别关注
《指南》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股权原值”填报要求如下:
股权原值:填写按规定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注意:若转让方存在认缴未缴注册资本,股权原值为转让部分的实缴金额,应关注转让合同中是否约定后续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中包含的实缴额度。
我们了解到实务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问题,例如未实缴部分股权转让价格是否需要包含未来出资义务的折价?同时可能需要考虑新公司法出资责任变化的影响。
麒麟扒税注:在麒麟君看来,本条填报说明是本指南最大的亮点,在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虽然从公司法角度,两者是可辨识的,可以分别转让,但因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是在认缴制出台之前就已颁布的,只是规定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份额,股权原值方面没有正对认缴制补充有效规定。所以,股东在只转让实缴资本对应的股权时,很多税务机关认为原值按照实际出资额×拟转让股权占其全部股权比例确认。这可能导致原本不产生税款的股权转让行为,因为机械执行政策,不区分转的是认缴股本还是实缴股本,最终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相关合理税费:扣除范围理解不同
《指南》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相关合理税费”填报要求如下:
相关合理税费:填写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直接相关税费,如印花税。
《指南》仅明确列举了印花税。然而,我们注意到如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发布的类似指引中,还将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需凭有效发票)等纳入了可扣除范围。因此,在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当地口径。
六、分期、递延纳税优惠备案情况填写
《指南》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是否分期/递延纳税”填报要求如下:
是否分期/递延纳税:是指本次转让的股权是否享受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政策,或是否享受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看是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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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如果个人以股权(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在备案后可以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下载地址:
https://guizhou.chinatax.gov.cn/xwzx/ztzl/grsdsggzl/zrrssglxtcjwt/202309/t20230901_82179760.html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合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梳理编写《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供纳税人参考,若后续出台新文件,以最新规定为准。
该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主体在贵州省办理报告、纳税申报事宜。
第一章 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含义
本指南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股权转让的情形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履行扣缴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办理申报时点
股权转让所得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详细规定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章 办理方式
(一)事项报告
1.扣缴义务人事先报告
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信息查询方式:被投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中可查看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2.被投资企业报告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也可携带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报送。
(二)纳税申报
1.办理路径
(1)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
①扣缴义务人与被投资企业为同一税务机关所辖的,可通过本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具体路径: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选择左侧菜单栏【分类所得申报】-选择【财产转让所得】-进入【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界面后点击【添加】办理申报。

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②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或与被投资企业不为同一税务机关所辖的,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填列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注意点选“被投资企业申报”。

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③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2)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
①纳税人在无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情形下,可自行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或通过被投资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填列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注意点选“被投资企业申报”。后期将增加其他路径,届时将及时告知。
②纳税人自行申报时,需准确选择自行申报情形。

2.报送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填报说明

(表样)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实际情况填写。重点注意扣缴申报时,准确区分是被投资企业申报还是扣缴义务人申报,勿混淆。
(2)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3)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填写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
(4)股权变动时间:填写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按照孰先原则填写: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间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间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时间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时间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时间 6.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时间 7.以股权抵偿债务时间 8.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时间。
(5)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 根据股权变动时间前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填写。=(6)+(7)+(8)+(9)+(10)+(11)
(6)实收资本: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7)资本公积: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8)盈余公积: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9)未分配利润: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10)其他:按照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填写。
(11)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账面净值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2)出让方(纳税人)姓名:根据转让方身份证件填写。
(13)出让方身份证号码(纳税识别号):根据转让方身份证件填写。
(14)转让合同编号:填写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合同编号。如纳税人转让合同无编号,建议以“企业简称+股权转让时间+两位序号。
(15)股权转让份额: 单位为“股”,仅支持数字填写,份额需大于0。
(16)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比重,%):转让股权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认缴比例)。注意单位为%,填写数值范围0-100。
(17)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 根据合同约定填列。
(18)股权原值:填写按规定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注意:若转让方存在认缴未缴注册资本,股权原值为转让部分的实缴金额,应关注转让合同中是否约定后续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中包含的实缴额度。
(19)相关合理税费:填写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直接相关税费,如印花税。
(20)是否分期/递延纳税:是指本次转让的股权是否享受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政策,或是否享受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看是否备案。
(21)备案编号:填写办理分期或递延纳税备案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备案编号。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询备案编号。
(22)受让方(扣缴义务人)类型:自然人或者组织 。
(23)受让方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为组织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号。
(24)受让方名称:填写股权受让方的自然人姓名或组织名称。
(25)与股权出让方关系:直系亲属或者非直系亲属 。

个人股权转让个税要点解析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涉税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只要有发生股权转移且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平价转让,都需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