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有关要求,协同相关部门推出系列企业注销便利化举措,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提高经营主体活跃度。然而,有不法分子却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便利,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事实等手段,企图通过注销企业登记来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税务部门查处的2起“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予以公布。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收入“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经查,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经营期间,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收入2.57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983.74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3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62.4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经查,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经营期间,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税款205.15万元,对员工入股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86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6.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逃逸式”注销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切勿心存侥幸。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没有履行纳税义务,通过注销企业来偷逃税的纳税人,依法恢复登记并严肃查处其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秩序,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悟瀚”)隐匿收入“逃逸式”注销偷逃税款案件。经查,该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收入2.57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983.74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3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62.4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报关单数据疑点重重
通过大数据分析,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报关单数据,与企业零申报情形相背离。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和调查核实后,将线索移交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处理。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了核实后发现,该公司持有相关出口许可证,将石墨、碳电极、钛白粉等20类出口应征税产品对外出口,为真实货主提供出口服务。
在核查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已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查人员联系了企业相关人员,但均表示并不知情,案件查办陷入僵局。
顺藤摸瓜牵出背后真相
为查清案件真相,主管税务机关迅速启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恢复上海悟瀚市场主体资格,案件查办得以顺利进行。
检查人员顺着交易脉络,从该企业出口货物涉及到的报关行进行核实,通过报关行提供的报关数据和附件材料,找到对应的货运代理公司,调取资料,逐级调查,并逐一确认与货运代理公司联系的货主。至此,案件有了实质性突破。
通过进一步核实发现,上海悟瀚在互联网上搜寻有石墨等资源产品出口需求的货主,通过聊天工具添加好友,主动提出为其办理出口业务。双方通过聊天工具进行联系,通常在进行一次交易后就与合作方删除联系方式。
机关算尽难逃法律严惩
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检查组最终确认,该企业经营期间出口的18类商品为出口应征税产品,共计2.57亿元,涉及偷逃税费3983.7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了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同时,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借该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其他货主企业,相关部门正在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税款205.15万元,对员工入股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86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6.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注销登记、销毁资料,企图“逃逸”避责
前期,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大量收取货款未入账,并提供了部分年度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根据线索,税务稽查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已注销税务、工商登记。进一步分析发现,连续三年间,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数额竟全部为0,这与企业作为正常经营主体的产能规模、正常商业交易逻辑严重背离,存在隐匿收入嫌疑。
在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时,却遭遇“人去楼空”的尴尬——原经营厂址已被出租方收回,生产线设备无迹可寻,无法通过现场核查确定产能。除此之外,企业过往经营资料,从成立到注销期间的所有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和涉税资料,其均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更是以“资料已遗失”“记不清”为由拒绝配合调查。
账外收款、隐匿收入,暗藏偷税“猫腻”
面对“无账本、无场地、不配合”等情况,检查组工作人员一方面依法调取了公司及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流水显示,该公司累计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下游买家转入的货款2030.56万元。经约谈收款人,确认上述款项确属公司销售货款。而该公司纳税申报记录显示,其仅就向税务部门报告登记的银行账户中收取的货款进行了申报,上述个人账户收取的2030.56万元货款收入均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另一方面,检查人员对时任公司出纳、会计的3名公司相关人员逐一依法进行约谈,向其讲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最终,相关人员承认了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不开具发票,隐匿收入的事实。经查,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共少缴增值税税款205.15万元。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对员工入股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86万元。
恢复登记、补缴税款,终被法律严惩
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承认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他坦言,以为企业注销了,税务部门就查不到了,能逃掉之前少缴税款的责任,没想到违法事实还是藏不住,并表示愿意配合相关部门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恢复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了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同时,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企业“注销”绝非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
9月5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2起“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这也是税务部门首次对此种类型案件进行集中披露,由此警示无论如何精心“包装”,税收违法行为终将被依法查处,妄图借助注销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注定难以得逞。
“逃逸式”注销绝非逃避税收责任的“避风港”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协同相关部门推出系列企业注销便利化举措,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提高经营主体活跃度。然而,有不法分子却利用注销登记的便利,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快速完成注销登记,企图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也明确,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上述这些规定清晰表明,企业注销仅终止其经营资格,但其违法事实与纳税义务并不因登记注销而灭失。
临沂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吴作凤指出,企业试图以“注销登记”切断责任链条,实则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读。个别企业“注销就能躲责”的侥幸心理,恰恰暴露了对税收法治的认知缺陷。法律的刚性在于,任何通过“虚假”注销、“逃逸式”注销等手段规避追责的行为,最终都会因资金流向可溯、违法痕迹可查而被戳破,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依法查处“逃逸式”注销有助于建立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从税法本质看,偷税行为的核心是“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一旦成立,即构成对国家税收的侵害。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责不以企业主体存续为前提,“注销”绝非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这意味着,企业正常退出市场的前提,是依法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完成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公布的这两起案件,都是企业隐匿所得偷逃税款,没有完成纳税义务就企图通过注销来逃避纳税责任,最终都被依法恢复登记,从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逃逸式”注销偷税行为危害极大,是一种恶意、严重的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任何试图通过注销“换壳逃责”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
葛玉御表示,面对利用“逃逸式”注销企图逃避缴纳税款的不法行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强化协同治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将有效震慑违法分子,也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他还补充到,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针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的“两高一资”货物采取系列限制措施,对部分货物在出口环节征收增值税等税费。一些不法分子却动起了“歪心思”,出口应征税货物却逃避缴纳税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也充分向社会传递出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明确态度。
诚信合规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过硬账”
税务部门对违规注销行为的依法查处,也明确向社会传递出:诚信纳税不是“选择题”,而是每个经营主体的“必修课”;合规经营不是发展的“束缚”,而是行稳致远的“护身符”。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纳税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诚信合规是长远发展的基石。在市场竞争中,任何试图通过偷逃税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都是饮鸩止渴。从短期看,“逃逸式”注销或许暂时能逃避缴纳税款,但一旦被查出,不仅要补缴税款并处罚款,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还将被依法追责,对个人和企业后续发展都会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从长远看,唯有坚守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才能积累市场信誉,赢得合作伙伴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葛玉御指出,部门协同治税的思路越来越清晰,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放弃“注销跑路就可以逃避纳税”的幻想,将合规理念融入经营决策的每一个环节,这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