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计或少计收入
1.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以下情形可能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
合规自查:
查看资产转移相关合同、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等,结合“库存商品”“原材料”“生产成本”等科目贷方流向,分析“应付职工薪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方式以及收入确认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2.国债转让收入混淆为持有期间利息收入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将国债转让收入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作为免税收入申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国债交易交割单、国债交易台账,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核实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同时自查取得国债利息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准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3.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少确认应税收入
风险提示:
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如不能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可能存在少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取得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使用台账,了解获得财政性资金的种类和用途、资金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区分是用于补贴当期已发生的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判断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4.未支出且未缴回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未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使用台账,了解财政性资金的种类和用途、资金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通过自查“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存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情况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将这部分专项资金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
5.取得的各项补贴收入未确认当期收入
风险提示:
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增值税加计抵减、其他税款返还、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外,未确认当期收入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取得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自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等科目,判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确认当期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6.处置废旧物、下脚料、副产品等未计或少计收入
风险提示:
对外销售下脚料、残次废产品、副产品未确认收入或计入往来账目,或以废弃物处置收入抵减清理费用,少计销售收入。
合规自查:
复核残次废品、下脚料及副产品管理制度,掌握生产各环节残次废品、下脚料及副产品用途及去向。查看“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生产成本”等科目明细,判断残次废品、下脚料、副产品等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7.资产处置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变卖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未确认收入。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结合资产损失(专项或清单申报)等申报数据,核实是否存在处置存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事项未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8.资产对外投资未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时,可能存在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有关投资决策决议,核实投资方式,是否采用资产换股权的投资形式;分析“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存在处置资产、对外投资未计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9.收取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时,可能存在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资金类关联交易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资金拆借情况;查看“其他应收款”“财务费用”科目明细,以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确认收取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是否已确认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10.固定资产盘盈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盘盈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未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并确认收入的风险。
合规自查:
结合固定资产盘点表,查看“固定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明细账,核实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11.不予返还的质保金、保证金未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为保证产品或材料质量,购货方往往扣留销货方一部分销售款或者材料款,待生产一定时期(按合同约定)后,如没有问题再将扣留的质保金退还给销货方;若质量有问题,则按合同约定没收全部或部分质保金,以弥补质量损失。质保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给销售方的应确认收入。同理,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工程质保金等如果未做纳税调整,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存在收取质保金、消费保证金、工程质保金等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1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存在未将用于投资的产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对外投资协议及执行情况,分析“库存商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对应关系,确认对存货是否做销售,对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利得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实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或成本,是否是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或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提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对公允价值损益做纳税调整。
合规自查:
公允价值变动之后,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递延所得税资产。查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相关科目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14.法人合伙人未申报合伙企业当年留存收益
风险提示:
合伙企业未分配留存收益,法人合伙人未按应分配比例申报留存收益,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投资协议、被投资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分配协议等资料,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应申报投资收益未申报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15.利息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形式的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债权性投资相关的合同文件及相关会计科目,如“投资收益”“财务费用”“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核实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确认该项债权性投资的业务利息收入确认收入日期是否符合税收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
16.收取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取得的租金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租赁合同中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日期,对照“应收账款”“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明细,自查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核实取得的租金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是否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
1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特许权使用合同中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日期,对照“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明细,确认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
18.跨年工程未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能存在未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总量、施工进度、款项支付等相关条款以及施工台账关于完工进度的数据,对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核实相关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19.其他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情况
风险提示:
以开票金额申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未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
合规自查:
查看相关合同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对比开具发票金额及时间与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产品、服务提供时间,核实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是否按照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