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账务、税务处理,其基本原则乃是需要依照“事实”。而“事实”如何,则需要提问者自行确定,这一点非常关键。作为本文,对于这个问题,作者基于三种不同事实,给出三种答复,可供提问者据实选择。
一、公务使用
前提:发票抬头须为公司。
(一)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既然公司购买手机,且用于公司事务;发票抬头也为公司,自可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
(二)可以抵扣。
道理相同,若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且上述公司购买之用于公务手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可依法抵扣之。
(三)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方法有二:
1、一次扣除
显然,一部手机单价不会超过500万元,可以适用一次扣除政策;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差异(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依法、据实纳税调整即可(第一年纳税调减,后面各年纳税调增,详情建议查阅《设备器具500万以下一次扣除,递延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一文)。
2、分期计提折旧
作为电子设备,可以按照不低于两年计提折旧,无需纳税调增。
二、个人使用
(一)公司不确认资产。
既然“个人使用”,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确认“拥有或者控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标准,因而公司不应确认固定资产。
(二)不可抵扣。
显然,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三)相应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依法税前扣除。
上述手机,可视为公司给予相关人员的一项通讯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列举原则,因而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四)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及范围规定,包含了实物福利。因此,上述手机若归属于个人,理应一并计算、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私兼用
注意:必须能够证明。
(一)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因为在税法关于“不得抵扣”的规定中,对于“固定资产”,则限于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也就是说,若为“公私兼用”,则非“不得抵扣项目”,自可依法全额抵扣。
(二)资产确认及折旧计提、税前扣除、个税处理,则需要进行比例区分。
当然,对于最后这一个情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以免出现一些异议以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