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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查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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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两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天津华通铝业有限公司、天津华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经查,上述两户关联企业由同一法人控制,2020至2022年,通过虚构研发活动虚假立项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8万元。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在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的同时,坚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骗享税费优惠政策等涉税违法行为,保障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敷衍立项现端倪 违规申报“假”创新

——揭秘两户关联企业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天津华通铝业有限公司、天津华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经查,上述两户关联企业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2020至2022年,通过虚构研发活动虚假立项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8万元。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鱼目混珠立项资料现端倪

       前期,在税收大数据日常筛查中,发现天津华通铝业有限公司、天津华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两户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存在异常。根据相关疑点线索,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按照程序依法对上述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上述企业为同一法人经营的关联企业,主要经营铝制品生产加工业务,在2021至2022年期间参与铝制品研发项目,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检查人员随即根据系统登记的企业注册地址开展实地走访,查看了企业提供的项目立项报告书等资料。可是,检查人员拿到材料就发现了异常,上述企业2021、2022年共申报了12个研究开发项目,这些资料看似专业,但研发项目立项书模板化,立项资料单薄缺乏专业性,且并无反映创新内容的必要表述。显然,企业在试图蒙蔽检查人员判断。事出反常必有妖。检查人员并未对此掉以轻心,反而更加仔细研究立项材料,试图找出问题突破口。

账实不符凭空研发终成空

       为弄清研发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检查人员提出调取该企业研究开发辅助账,并要求与研发人员进行直接沟通,试图从研发立项、耗材、人员、成本把控等环节还原研发活动全貌。但上述企业拒绝提供研究开发辅助账,称其研发人员因病休假未到岗,始终拿不出任何佐证研发活动的证据资料。言辞闪烁反而验证了检查人员的猜想,经过多次交涉,上述企业始终无法对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自圆其说。在检查人员的步步紧逼下,上述企业最终承认了其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构研发项目并虚列研发费用,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事实。原来,上述企业2021年以前的确有过研发活动,均于202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因持续投入研发资金压力较大,决定停止开展新的研发项目。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缓解企业缴税有着巨大吸引力,让其决定铤而走险虚构项目进行虚假申报。

认识错误违规申报尝“苦果”

       检查人员结合现有证据将案件拟处理建议与企业进行沟融,企业人员对其因虚构研发项目虚列研发费用的行为极其后悔,希望稽查部门给予其主动改正机会,不再处罚。面对此情况,检查人员运用“说理式执法”,充分向被查企业释法明理,耐心讲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税收政策要求,企业对处理处罚结果表示接受。

       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天津华通铝业有限公司、天津华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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