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抵扣增值税的愿望彻底落空,企业融资成本面临挑战,合规管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意味着,市场一度期待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期望未能实现,明年增值税法实施后,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预期将维持现状,对应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允许抵扣。
集团资金池的税务挑战
集团资金池业务作为企业内部资金调配的重要工具,集团内部贷款服务进项税不能抵扣,导致税务成本增加。
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增加融资成本,还可能带来税务风险。资金池业务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相关费用,增值税处理需格外谨慎。
善用统借统贷政策降低税负
面对贷款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挑战,企业应重点关注并善用“统借统还”税收优惠政策,以合规降低税负。根据政策,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
要享受这一优惠,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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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借贷双方属于同一依法公示的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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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统借方(集团或核心企业)对外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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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
应用统借统贷政策要关注合规性
实操中,企业需确保:
【主体资格合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母公司及成员单位信息,未公示者不被认定集团关系;
【利率水平合规】转贷利率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否则需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务核算清晰】建立台账,单独核算每笔统借统还资金,做到账表、账实对应一致,清晰记录资金流向、计息本金、利率、计息天数、利息金额等。准确核算记录,清晰区分资金池业务与其他金融服务,避免不同来源的资金混同,混合计算加权平均利率,以免引发税务争议。
【资金流向准确】确保资金从金融机构到最终用款方流向清晰、可溯源。通常只限于一级分拨,二级分拨不被视为符合统借统贷条件;
【协议资料齐备】签订统借统还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统借方收取利息时,需向下属单位开具发票。下属单位凭发票及相关协议合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曾有案例显示,A公司因未依法公示集团信息,其1.78亿元的“集团内无偿借贷”被追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另有B集团因转贷利率(4.0%)高于银行借款利率(3.7%),其1.4亿元利息收入被要求全额补税。这些案例警示企业必须严格遵循政策边界。
近期,不少企业接到了税务机关对统借统贷业务的税务风险推送。实务中,也有集团企业在适用统借统贷业务期间,与集团其他上收资金混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统借统贷政策条件的情况。
规范管理降低风险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预期短期内这项改革不会推出。
专家表示,企业购进贷款服务目的是为生产服务,属于中间环节,从增值税理论来说应允许抵扣。但在当前财政收支矛盾较大的情况下,预计将造成几千亿元的财政减收,这让改革难以在短期内推出。
笔者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同时加强内部税务合规管理,在合规前提下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