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财税高频问答1
1.金融机构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纳税人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一般纳税人通过自有资金直接购买前述债券,在恢复征税后应按照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征税。
金融机构若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一般纳税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条件,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严格区分自营业务(其他业务)债券投资和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所涉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分别核算两者进行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相应政策规定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2. 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按照”现代服务”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文件列举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不符合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包括现代服务)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条件。
3.公司型基金的投资人通常以什么形式赎回、退出基金?
答:公司型基金是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除非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公司投资人赎回或者退出基金,特指投资人减资(撤资)、股权转让的情形。投资人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公司股权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投资人减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