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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15个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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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1.非权益性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风险提示:

取得的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混合性投资行为产生的投资收益(永续债除外),或收取的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不符合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的条件,而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合规自查:

查看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投资形式,判断投资行为是否为权益性投资行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2.将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免税优惠

风险提示: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能存在将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适用免税优惠,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投资形式,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的股息红利金额,确认其构成及来源,核实是否有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未按规定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提示: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在同一年度申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享受优惠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投资形式,对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及金额,核实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的股息红利金额、收入确认时间、申报免税收入时间是否准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将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风险提示:

连续12个月以上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期间取得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可能存在未达持有时间标准,一律视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结合“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查看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转账凭证,判断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5.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未正确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风险提示:

发行的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存在永续债发行方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或发行方和投资方不是居民企业,错误享受免税优惠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发行文件及留存资料,根据风险提示核实是否符合免税优惠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6.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混为免税收入

风险提示:

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错误适用免税政策,将其全额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合规自查:

分析取得债券利息收入的来源和构成、投资合同或协议、债券发行主体和时间,判定购买的债券是否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是否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7.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错误享受优惠

风险提示: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合规自查:

自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模式、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未在规定范围、未正确核算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8.从事不同项目未准确核算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

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合规自查:

查看“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是否已分别核算不同优惠事项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对比农产品初加工和种植、养殖项目所得留存备查的优惠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混淆享受优惠条件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9.购进农产品后直接销售错误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

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规自查:

查看“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分析库存商品来源,对比留存备查的优惠资料,判断是否存在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10.未单独核算、准确计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未进行单独核算,未正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及系统判定、核算规则,核实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11.研发费用的归集超范围或不规范

风险提示:

研发费用和日常运营费用未分别核算,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产研共用设备和人员使用记录不规范,研发费用支出归集不准确,将运营领用的材料、常规升级等计入研发费,将后勤辅助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等,存在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合规自查:

研发项目方面:核实研发项目立项情况、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有无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研发人员方面:核实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研发人员名单中是否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

研发费用归集方面:查看研发项目相关辅助账、研发费用归集表、年度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等材料,核实研发费用归集与申报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在加计扣除范围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是否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对研发费用和日常运营费用是否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没有准确归集核算的,不可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2.使用不征税收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风险提示:

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等,也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可能存在将政府补助既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又将对应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研发项目使用的资金中是否含有取得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存在使用不征税收入的研发项目的,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确认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做纳税调整,是否将其作为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项

13.委托研发费用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情况。其中,对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由委托方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基数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可能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或超过规定限额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委托研发合同及相关执行台账、会计核算,自查研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核实是否已按照规定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受托研发企业自查是否有将受托开发项目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4.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金额错误包含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

风险提示:

根据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是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能存在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金额错误包含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核实是否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结合残疾人工资支付明细,复核加计扣除基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5.专用设备转让、出租未按规定补缴税款

风险提示:

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能存在未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明细及固定资产卡片,核实是否有在购置5年内将专用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查看专用设备购置的合同、清单、发票、《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等材料,核实享受税收抵免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明细,在购置5年内转让、出租的,是否已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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