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触雷”!
取得这种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文/段文涛
甲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承接项目中(如:园林绿化,道路白改黑的人行道树木等)取得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免税”。
请问,甲工程公司取得这张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乘以9%进行抵扣吗?
【第一项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项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项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四项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第五项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综合上述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按规定反向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且未用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的,可以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据以抵扣销项税额。
甲工程公司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销售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取得该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乘以9%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需注意细节,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不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并非该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即使取得了该合作社开具的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也不能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