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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一组“出口退税”常见问答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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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出口退税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Q: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和与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该公告中所指下款规定内容为,如果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Q: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A: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Q:
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是什么?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
A: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应当注意:(1)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2)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3)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Q:
纳税人存在的出口报关收入应在什么时间点确认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买卖双方采取FOB价结算的,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证明并通知买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同时发生转移,并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对于上述情况,卖方应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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