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办案过程中,与有的税务部门专家级人员有过“探讨”,发现,对于在税会差异调整、税收限制性扣除中,对于破产重整中利得的所得税问题,有着较多不一样的认识。对此,小编也是深有思考,不是“胡扯式”的思考,在与税务领域的专家高手的交流中,才发现专业互通的“畅快”,不然极可能是“话不投机”,看彼此都是不对眼,甚至是异类。
在此,笔者举一反三,通过一个系列专题,希望所得税高手包括税务系统的所得税专家参与观点,以期“越辩越清晰”,达到彼此的思考新高度。
甲公司,2023年度计提费用1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计提费用税前不得扣除,2023年度纳税调增处理,应纳税所得额=500+100=600万元;
2024年度,甲公司冲减计提费用1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2024年度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方式一:100万元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方式二:100万元不得纳税调减,如果同意纳税调减,岂不是认同2023年度税前可以扣除了?不可以,不可以!
笔者认为,当然需要在2024年度纳税调减,因为当年度冲减100万元计提费用,利润虚增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收上是视若无物的!所以“方式一”是对的!
至于说今年调减了100万元,就相当于2023年度税前扣除了100万元,这是没有站在利润总额想问题的问题!调整的对象是利润总额,我们视为计提费用未发生就明确了:
2023年度计提费用在税收上视为无物,税收计税上应纳税所得额是600万元;
2024年度计提费用在税收上视为无物,税收计税上是应纳税所得额是400万元;
在现实当中,笔者发现,有一些企业只记得计提调增所得额,而忘了冲减计提调减所得额。但这里有一个小区别,如果冲减的100万元是追溯调整2023年度利润表,则2023年是不是重新申报于结果上不影响:
不计提:利润总额是600万元,无需再调整,因为利润总额变化了,绝对不是600万元再加纳税调增100万元=700万元,就是因为忽略了利润总额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