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乃是“年度”;至于月度或者季度,乃是预缴。
而小型微利企业,原本也是一个“年度”概念。
按照现行税法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也就是说,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如上所述,若前三季度已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而第四季度不再符合条件,则需要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了。
比如:甲公司前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累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
而至第四季度,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且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则其第四季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20×25%-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