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一家网络运维企业为我公司服务,这个企业的员工在我公司食堂就餐,我公司收取餐费,我公司是否需要给该单位开具发票?如果从该单位的运维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不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一、可以据实开票
如上所述,既然向“外单位人员”提供了“就餐服务”,理应如实开具“餐饮服务”发票。
注:关于“超经营范围”能否开票问题,2021年07月02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经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当然,如果属于持续经营项目,仍然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注册登记。)
二、账务、税务处理
事实上,这属于公司的一项其他业务收入,理应如实确认并且应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关于“费用抵顶”、“不开发票”
事实上,对方给您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理应给您公司开具“运维服务”发票;而您公司为对方提供“餐饮服务”,亦应据实开具餐饮服务发票。二者属于不同服务,不能抵顶发票。
当然,资金结算方面进行抵项,则无问题。
追问:如果合同中约定餐费在运维服务费中抵扣,是不是不开发票了,就可以了?
答:如何计税、如何开票,要按税法办理,不能自行约定。或者说,约定条款违反税法,则其约定自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