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一罚〔2023〕*号
**能源有限公司**分公司:
经我局(所)于2021年12月14 日至2023年01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2018年01月01 日至2018年12月31 日增值税等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企业取得并认证抵扣**能源有限公司、**顺合有限公司、**源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沥青、沥青混合物、原油、原料油,你企业为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5组,金额1,113,067,124.96元,税额189,221,411.54元,货物品名为燃料油。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提供的资金往来数据:你企业与**源信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全部资金回流,与**广进顺合有限公司存在部分资金回流。
根据公安机关对你企业实际经营人辛**的讯问笔录,辛**供述**能源有限公司**分公司没有将沥青加工成燃料油的能力,也没有将沥青加工成燃料油的场地和人员。辛**只是利用**能源有限公司**分公司做变票业务,没有实际业务发生。辛**供述虚开发票共收取违法所得106,000,000.00元。
综上所述,你企业取得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为沥青,在销售给下游企业时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且在业务中存在资金回流。从而认定你企业上述业务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企业为**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5组,金额1,113,067,124.96元,税额189,221,411.54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决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定额罚款500,000.00元,并没收你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所得106,000,000.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6,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于洪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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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见过很多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但真没见过这么大金额的,虚开了11.13亿元金额发票,涉及税额1.89亿元,取得了违法所得1.06亿元,约等于收了9.5%的开票费,这个开票费收得也挺高的啊,居然“生意”还这么好。
但再多的收益,只要来路不正,终究是过眼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