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5〕5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增值税纳税服务,规范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并按月进行更新补充。
三、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之日起至办理清算申报上月末止的期间内,在每月15日前申报预征上月所属期的土地增值税。当月纳税人申报期限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期限执行。
四、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30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责成纳税人在15日内一次性补齐资料,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且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报,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
五、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对于存在成本费用构成复杂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再次延期不超过90日。
六、税务机关启动清算审核后,因不可抗力,或出现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立案检查而调取纳税人账簿凭证等资料、纳税人因存在重大偷逃税嫌疑而被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等情形,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中止清算审核。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清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清算审核期限。
七、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补税的,应在申报之日起90日内先按照自行申报数缴纳税款,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再结清余额。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退税的,待税务机关出具审核结论后再办理退税手续。
八、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论为补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税,补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本公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按本规定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适用本公告相关规定;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做调整。
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湖南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10114,电子邮箱:564117152@QQ.com)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