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保金申报人数是不是一定要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人数,或者个税系统里申报人数相符了?
答:可以参考,但是这三个口径不一样,不一定完全一致。
2、企业所得税季末从业人数
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这些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 + 季末值) ÷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 4
3、个税系统申报人数,包括:
1)企业正式员工。
2)兼职员工。
3)返聘退休人员。
4)实习生。
5)临时工。
4、残保金申报人数
应当计算的人员:
1)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3)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不计算的人员包括:
1) 实习生: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一般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过如果实习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应按规定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所以,如果残保金直接从个税系统或者企业所得税申报取数,不一定完整正确,需要根据各自口径进行增加或者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