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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辽宁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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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9-08
2025-09-08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辽宁省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8-27   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辽宁省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5年9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辽宁省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86906420
  电子邮箱:lncjxyc@163.com

  辽宁省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全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吸引更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积蓄新动能新优势。
  到2027年底,全省多层次、分领域、全周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基本形成,专业化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私募股权市场活跃度不断增强,各类基金认缴规模力争突破1800亿元。到2030年底,各类基金认缴规模力争突破2500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全省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升。
  二、做优做强投资机构,促进资本有效集聚
  (一)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通过政策优惠和产业优势的叠加效应,加大创投机构对辽宁原创性、引领性科技企业投资力度。允许并鼓励企事业性质的科研机构、创新平台机构等利用自有技术、自有资金或经授权利用财政资金,以“独资”或“参股”方式参与股权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纳入单列管理范围。支持产业链龙头上市公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推动链主企业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股权投资,加快核心技术研发突破和产业转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和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投资机构集聚发展。沈阳市和大连市要依托经济金融发展优势和资源禀赋特点,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路径,以示范园区为载体,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性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区,力争注册备案基金数量、基金管理规模连年呈两位数增长,辐射带动力明显增强。鼓励其他地市结合实际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培育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政策扶持力度大、行业管理水平高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充分发挥辽宁自贸试验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等开放平台作用,深化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示范作用,便利主权基金、捐赠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试点投资实体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等)
  (三)发挥金融机构联动作用。积极争取全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更好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专业优势。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与私募基金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创新开展“贷款+外部直投”业务,为企业提供投、贷、债、保全链条的金融服务。支持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提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三、拓宽资金募集渠道,推动融合创新发展
  (四)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通过专项资金“拨改投”等方式,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矩阵,优化产业投资基金功能,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产业引导培育。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天使类子基金群设立步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围绕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优势特色设立专项基金集群,精准支持重点产业和优质项目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五)提高国资基金放大效应。强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基金全周期管理能力,支持其打造市场化基金团队,塑造专业化国资基金品牌。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基金体系,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项目投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鼓励企业主动对接央企资源,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基金设立。(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等)
  (六)积极吸引国家级基金投资。推动国家级基金在我省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项目。鼓励省内各类投资基金主动与国家级基金资源对接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对接服务,在尽调分析、项目研究、投后管理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形成协同效应,为重大股权融资项目落地提供配套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
  (七)大力发展耐心资本。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我省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支持按照优化后的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科创债、资金信托,拓宽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四、加大优质项目供给,推动赋能实体经济
  (八)深入挖掘项目需求。聚焦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关键技术节点相关企业与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强对接。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推动在辽高校、科研院所、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创业孵化基地等单位,畅通创新资源和基金管理机构通道。招引结合,以投促招,围绕重点产业链图谱,招引省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辽投资,补足产业链短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等)
  (九)打造线上对接平台。依托“创投辽宁”股权投融资平台,优化完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库和创新创业项目库,推动投资机构和企业信息互通、双向对接。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和专利产业化企业等定期梳理创新创业项目,发布股权融资需求。拓展平台功能,为被投企业提供项目融资、政策咨询等投后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等)
  (十)开展多元化对接服务活动。整合全省股权投融资路演项目,开展多层次、高质量路演活动。充分发挥科技金融服务驿站作用,加强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联动,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对接服务。加强培训交流,定期组织各类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及专注资本运作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交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五、强化投资基金管理,营造敢投愿投氛围
  (十一)促进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推动存量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建立出资比例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返投比例。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产业投资类基金要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等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要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十二)建立健全投资联动和让利机制。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相互参股基金,减轻市县政府出资压力。分类提高政府投资基金让利幅度,对于天使类基金,允许本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时将取得的净收益扣除门槛收益后不高于80%的部分让渡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十三)完善风险容忍与容错免责机制。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地方国有企业参照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容错机制,经认定适用“三个区分开来”的,对基金管理人和国有出资人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等)
  (十四)推动市场化运营。鼓励在新设政府投资、国资基金时,采取市场化方式招募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要充分尊重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各类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市场化、法治化匹配被投企业股权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六、拓宽基金退出渠道,促进资金良性循环
  (十五)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与并购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省上市企业后备库”,进行分层分类培育,加快企业上市进程。鼓励国有企业、链主上市公司出资设立并购基金收购被投企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十六)提升股权交易市场功能。推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交流合作,提升为被投企业提供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估值定价、交易转让等服务质效,提高服务基金份额转让、股权投资退出能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十七)大力推动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支持政府投资基金等各类主体在辽发起设立S基金,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国资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布局。开展S基金运作模式创新,做大份额转让型交易,拓展接续型、重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
  七、构建行业良好生态,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十八)加强统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推动落实、协调会商、监测分析各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要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协调推进私募股权基金高质量发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十九)用好政策工具。统筹优质项目支持、财政专项、国资预算等资金资源,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加强私募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将股权投资机构从业高端人才纳入我省“兴辽英才计划”,并在人才引进、人才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落实好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等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畅通诉求反应机制,提升办税服务质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
  (二十)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优化综合研判会商机制,提高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登记、变更、迁入服务质效。推进企业登记、注销便利化,强化各部门登记、备案等信息互通共享。对创业投资、天使实施投资差异化管理服务,在企业登记注册、银行托管等方面实施更加便捷的措施。(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按职权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拓展“信用+基金”场景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营造投资行业诚信氛围。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投资基金评审、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等环节中的运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二十二)加强风险防控。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不得以基金股权投资名义开展债权融资活动。积极防范化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统筹做好行业防范假借私募股权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推动全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压实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整体效能。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定期总结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

  《辽宁省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为促进全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吸引更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积蓄新动能新优势。
  二、重点考虑
  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领会中央精神,贯彻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领会国务院促进创业投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推动国家政策举措和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着力构建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本要求的政策措施体系,全领域触达、全链条发力,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二)划定实施范围,明确发展定位。将发展重点聚焦在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高质量发展上,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构建多层次、分领域、全周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逐项明确实施意见的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各方责任。建立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委统筹协调职责作用,建立健全推动落实、协调会商、监测预警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7部分22条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完善“募投管退”各环节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机构专业化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部分是做优做强投资机构,提出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加快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发挥金融机构联动作用等3项意见。
  第三部分是拓宽资金募集渠道,提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国企投资基金放大效应、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资源、大力发展耐心资本等4项意见。
  第四部分是加大优质项目供给,提出深入挖掘项目需求、打造线上对接平台、开展多元化对接服务活动等3项意见。
  第五部分是强化投资基金管理,提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投资联动和让利机制、完善风险容忍与容错免责机制、推动市场化运营等4项意见。
  第六部分是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提出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与并购渠道、提升股权交易市场功能、大力推动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等3项意见。
  第七部分是构建行业良好生态,提出加强统筹管理、用好政策工具、提升服务质效、优化信用环境、加强风险防控等5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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