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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选】起诉灵工平台开票,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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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小笔记:近期,笔者持续研究与对接了数起涉及灵工平台在虚开发票定性与移送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发生在风控检查、稽查、复议等环节,深知其内的商业逻辑与面临的问题所在、质疑所在。从传统的眼光来看这种商业商事行为,很容易得出“虚开”的论断,但这一定是吗?未必然,无论是作为平台方,还是接受发票一方,虽然问题是一个,但在处理上又有所差异,而更让人头疼的是当定性为虚开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威力就出来了!何以解决,是个综合性要求很高的事儿!关键是,作为平台运营方,往往是自己的原因:不知如何说、说不清的问题!又无法对应税务机关质疑的点!

某有限公司;周口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602民初391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周口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周口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5笔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金额分别为65051.25元、249238.75元、239560元、268601.3元、2634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管理费48865.56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选择通过与一定数量的自由职业者合作。完成相关目标项目任务。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代发放等综合服务,由被告运用共享经济智能交互平台及管理系统提供,同时,被告需要运用共享经济智能交互平台及管理系统,为自由职业者们提供交易处理、智能报税等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相应服务费。服务费其金额应包含自由职业者基于其提供的符合标准的服务活动而取得的金额(简称“绩效费”),以及被告按结算标准收取的管理费。除前述服务费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收费标准为服务费=绩效费+管理费,上述管理费=绩效费*4.5%,自由职业者绩效费与管理费应同步结算(即原告付给被告的每100元中95.5元为自由职业者的绩效费,4.5元为被告的管理费)。被告收到服务费后,应当向原告开具类目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现代服务*市场推广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但被告仍有5笔服务费合计1085901.3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开具,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管理费48865.56元(计算方式:1085901.3*4.5%=48865.56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口某有限公司辩称,虽然我是该公司的法人,但公司只是担任挂名法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参与,所有事情不知道,怎么操作我也不知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31日,原告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周口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摘要如下:“1.定义1.1.自由职业者:指自我雇佣、自我管理、自担成本、自负盈亏并通过乙方共享经济智能交互平台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1.2.关联方:指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权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权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对自身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近亲属关系;股权代持关系;对董事会拥有控制权等)。2.合作内容2.1.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选择通过与一定数量的自由职业者合作,完成相关目标项目任务。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代发放等综合服务,由乙方运用共享经济智能交互平台及管理系统提供。2.2.自由职业者、灵活用工人员可由甲方根据其自身实际需求定向招募,也可通过平台发布任务吸引平台注册会员承接。甲方负责对自由职业者的业务完成情况、服务成果进行考核,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3.甲方与自由职业者、灵活用工人员约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任务和目标应当公示,且必须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生效的法律、某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2.4.乙方运用共享经济智能交互平台及管理系统,基于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接受甲方委托,有权对甲方定向或非定向招募的灵活用工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并有权对自由职业者们是否承接业务及业务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查验和审核。在甲方保证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为自由职业者们提供交易处理、智能报税等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自由职业者的业务服务成果,并根据自由职业者服务成果/绩效结算相应服务费。3.合作期限3.1.合作期自2024年08月31日至2025年08月30日。合作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约。若任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3.2.一方有权单方选择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以便相对方处理善后事宜。3.3.若甲方超过3个月未使用乙方共享经济智能交互平台服务,则本合同自动终止。……。5.服务费及支付方式5.1.合作费用:(1)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下的综合服务支付服务费,其金额应包含自由职业者基于其提供的符合标准的服务活动而取得的金额(简称“绩效费”),以及乙方按结算标准收取的管理费。除前述服务费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收费标准:服务费=绩效费+管理费上述管理费=绩效费×[4.5]%自由职业者绩效费与管理费应同步结算。……。7.违约条款:7.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履约所需信息资料,并保证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乙方有权通过适当方式核实甲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要求甲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有理由怀疑甲方信息材料真实性且甲方无法提供证据解除怀疑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甲方承担。7.2.若有下列任一情形,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因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银行账户被冻结、乙方被行政机关处罚,甲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含关联方)业务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涉黄/赌/毒/黑、传销、洗钱、非法集资、诈骗、恐怖犯罪、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2)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含关联方)业务场景虚假或不存在。7.3.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后,2024年9月29日,原告分3笔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085901.30元。2024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开具金额为65051.25元、249238.75元、239560元、268601.3元、263450元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被告未开具发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1085901.30元,2024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开具发票构成违约,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金额1085901.30元开具发票。原告诉请的管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分别为65051.25元、249238.75元、239560元、268601.3元、263450元)。
二、被告周口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有限公司管理费48865.56元及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口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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