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应收账款保理后仍保留部分追索权,应收账款是否能够终止确认?
案例:20X3 年 6 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署《保理合同》,约定B 公司为A 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即 B 公司以支付保理预付款的方式受让A 公司一笔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A 公司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 B 公司。该应收账款原值为 2 亿元人民币,根据历史经验,此类应收账款的平均损失率为 5%。《保理合同》约定,该笔应收账款发生信用风险而未受偿时,B 公司有权向 A 公司进行追偿,追偿上限为 9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A 公司认为,虽然《保理合同》约定了追索条款,但 B 公司追偿上限为 900 万元,仅占应收账款原值的 4.5%,可以认为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因此终止确认了该金融资产。A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与转移前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相比不再显著的,表明该企业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可知,对于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应当对比金融资产转移前后企业所承担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风险,即风险的变化程度,而非对比转移后仍保留的最大风险敞口与金融资产原值。本案例中,A 公司应通过分析《保理合同》相关条款和现金流量分布实际情况,采用恰当、可行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所承担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情况(可采用计算现值变动的标准差或现值变动的绝对值与发生概率的乘积等),以判断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以追偿上限仅占应收账款原值的 4.5%为由,论证“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依据不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