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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股东转让香港公司股权未申报纳税被税局督促整改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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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限改〔2025〕001号)

陈**:

你2017年起转让**公司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限你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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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限改〔2025〕002号)

陈**:

你2017年起转让**公司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限你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分局

2025年4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华税点评

今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几乎同步发布公告,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公告披露,经核实,纳税人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后,纳税人补缴了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近期,某地税务局分别向陈某平、陈某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二人就2017年起转让香港某公司股权取得的境外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释放出税务机关持续加强跨境税收监管的信号,高净值人士不申报境外所得面临的税务风险进一步提升。高净值人士亟需重点关注其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是否系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收入是否系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按照哪一税目、哪一税率缴税,境外所得来源国与我国是否签订了税收协定据以抵免应纳税额等要点。

就本案来说,案涉主体还需要特别关注两个点:

一是本案是否超过税款追征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不申报的税款追征期为五年。从披露的信息来看,案涉主体是自2017年起转让香港某公司股权,如果是2017年度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税款追征期的起点为2018年7月1日,税款追征期的终点通常为税务机关通知案涉主体自查之日或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案涉主体可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本案是否超过五年的税款追征期,超过的部分无须缴纳。

二是如果案涉主体拒不申报纳税,可能面临构成偷税的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构成偷税。本案中,税务机关已经向案涉主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案涉主体仍不申报且不采取任何法律救济措施,那么其可能面临被认定构成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0.5至5倍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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