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稽罚﹝2025﹞1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49,906.07
处罚日期 2025-04-01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次为五年内首次发现你公司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且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全额补扣税款499,060.70元,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49,906.0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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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应扣未扣个税这类违法行为,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是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扣缴义务人全额补扣了个税,可以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税务机关对其减轻了处罚,也就是突破了50%的下限,按照10%进行了罚款。
这个案子这样处理,有一点隐患。那就是全额补扣的这些税款,扣缴义务人是否应补缴滞纳金?
如果补缴滞纳金,那说明扣缴义务人有滞纳税款行为,这笔税款就属于扣而未缴税款,而不是应扣未扣税款。如果是扣而未缴,就应该属于偷税行为,用六十三条处罚。
但事实上扣缴义务人是刚补扣了税款就缴纳,并没有滞纳税款,所以不应该对其加收滞纳金。
那应该对谁加收滞纳金呢?应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依据个税法的规定,按规定期限自行申报,逾期不申报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目前这种情况,从理论上就变成了扣缴义务人补扣后需要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缴纳滞纳金,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主体出现了分离。即不合理也不现实。
如果不去向纳税人追缴滞纳金,明显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
所以个人认为,最稳妥的办法是让扣缴义务人督促纳税人去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根据整改的结果,再考虑从轻或减轻还是加重处罚。通过让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税款的方式,则会让滞纳金陷入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