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何时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
案例:20X1 年,A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第三方 B 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 公司 60%的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B 公司就 C 公司的经营业绩向 A 公司作出业绩补偿承诺,具体为:C 公司 20X1-20X3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6,000 万元、7,000 万元,如未达到承诺业绩,B 公司应退还 A 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当期应退还股数=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其中应补偿金额为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股权转让协议已就业绩补偿事项进行清晰约定,且不存在争议事项下的例外条款。
20X1 年及 20X2 年,C 公司均实现承诺业绩。20X3 年,C 公司业绩未达标,但B 公司对业绩补偿金额存在异议。对此,A 公司于 20X4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X5 年 6 月,法院判决 B 公司全额支付补偿款。同年 12 月,A公司与B 公司正式签订和解协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X6年,A 公司完成了相关股份回购并注销。
会计处理上,A 公司 20X3 年末将预计可收回股份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但 A 公司认为此时补偿义务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可收回股份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因此未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20X5 年 12 月,A 公司与 B 公司就业绩补偿事项签订和解协议,此时 A 公司将业绩补偿相关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上述业绩承诺相关或有对价在何时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 A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中,若购买方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该或有对价在购买日不满足 “固定换固定”的条件,不属于一项权益工具,而是属于一项金融资产。因此,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该或有对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则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在实际收到并注销股份时,终止确认上述其他权益工具,并相应调整股本和资本公积等。
本案例中,A 公司收购C 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B 公司作为出让方,根据 C 公司未来业绩返还A 公司已支付的购买对价,属于或有对价安排。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A 公司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情况确定业绩补偿金额,进而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在购买日,C 公司未来期间业绩并不确定,因此该或有对价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不属于一项权益工具,应当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20X3 年末,按照合同条款约定,A公司能够基于C 公司的实际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此时或有对价已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 A 公司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并不再核算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以业绩补偿事项存在纠纷为由,直至 20X5 年末达成和解协议后才对或有对价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