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
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通过专用账册进出境的货物,不适用径予放行模式。
三、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通过专用账册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企业之间流转保税货物的,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应填报“1200”,运输方式填报“9”,其他填制规范按照《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规定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及相关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