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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拍卖款,法院优先缴纳卖方税款
发布时间:2025-05-21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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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1日,某融资公司就其与韩某某等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900万元、利息、违约金及公证费。为担保债权实现,韩某某曾于2021年9月28日与某融资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不动产(以下简称涉案不动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执行过程中,大兴法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查封了韩某某名下涉案不动产并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覃某某以10113000元竞得涉案不动产。2025年1月,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大兴税务局)核算确认,涉案不动产过户给买受人覃某某前,被执行人韩某某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373196.61元。
由于被执行人应纳税额较高,买受人拒绝垫付税款,而被执行人韩某某又无能力支付,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无优先性,不同意从案款中优先扣除。但税务局未收到全额税款前,又拒绝向买受人出具完税凭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法院做法】
大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不动产过户实行“先税后证”,买受人必须取得完税凭证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向出卖人直接征收,买受人交付买房税后即可取得凭证;二是由买受人垫付后再从拍卖款中退税。前者具有无法征收卖方税的风险,后者加重了买受人负担,退税极易引发争议。在存量房市场交易中,卖方税一般是由出卖方或根据约定由买受方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但在司法拍卖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禁止在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本次拍卖的所有税费,因此只能由出卖方承担。此时,被执行人往往资不抵债,很难主动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也只能从拍卖款中由拍卖法院支付。
关于税款履行义务主体问题,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交易的私法行为,诸如不动产的调查、评估、发布公告、确认成交等环节都由法院主导完成,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因此,在办理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义务不仅仅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法院也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完成交易中的税款征收行为,享有强制代被执行人支付税款的权力。
在涉案房屋上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被执行人应缴纳税款,是否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款清偿顺位。大兴法院认为,该笔交易税款是完成司法拍卖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是为债权人利益共同支出的费用,类似于评估费、拍卖费等,属于执行费用的一部分,即使该税款发生在担保物权设立之后,也应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予以优先扣除。但对于在拍卖前产生的历史欠税,不属于本次拍卖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顺位进行清偿。
本案中,大兴法院经过与大兴税务局沟通,建立了“税款执通车”工作机制。大兴税务局进行税款审核后,向大兴法院发送协助缴税函,大兴法院直接从拍卖款中优先交纳本次因司法拍卖产生的税款。执行后,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并对该项机制的高效表示肯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由拍卖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完成司法拍卖不动产中税款征收的执行案件,明确了司法拍卖中所产生的卖方税是执行费用的一部分,应从拍卖款中予以优先扣除,且拍卖法院有义务和权力协助税务机关完成税款征收。该做法不仅减轻了买受人垫付税款的经济压力,也进一步捋顺了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法律关系,降低了因税费负担问题引发的争议,从而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信力。此外,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协同联动,实现了执行过程中各项税款应收尽收、及时入库,确保了司法拍卖环节中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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