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四流”是指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那么,是否涉及虚开发票风险呢?应当如何准确把握发票开具?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合同流不一致
比如,某集团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个合同,授权下属甲公司来做这个业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由甲公司给客户来开具发票。至于合同流不一致的情况(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其实并无妨碍。
二、资金流不一致
资金流一致,主要是指实际资金结算方与发票一致,但并不排斥结算过程中的代收代付之类。比如乙公司买了厂家的货物,委托丙公司代付这个款项,税法并不禁止。
当然,有些情况是需要注意的是,比如不能出于非法目的,要基于真实的资金结算;再就是最好提供一份代付协议或者三方协议之类,以免争议。
三、关于款项未收付情况
前几天有人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本公司应收各科目客户明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存在什么风险?
一般而言,如果业务真实,据实开票,自应及时或者在合理期间内进行资金收付款结算,否则必然会有定期催收乃至诉讼、仲裁之类。若无故存在往来科目长期无故挂账,税务机关则可能怀疑发票所载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即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情形。
四、关于发票开给谁的问题
就如上面所讲,类似问题也经常有人在问,厂家把货物卖给了乙公司,但是款是丙公司付的,那么发票开给哪一方呢?正确答案是乙公司。因为发票开具的原则,乃是“据实”,即实际销售方开给实际购买方。关于这一点,倒是与资金结算没有太大关系。
其实,这儿又有一个常见术语,即所谓“三方票”,比如实际销售方A公司,但是“委托”B公司开票;或者实际购买方C公司,但是开具发票给D公司,对于这些情况,即使所谓“存在实际交易,货物类型与票面相符”,其实也是虚开发票了。
因为发票开具要求如实,这个“实”是指票面记载各个项目、各个栏次,都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包括“交易”、“货物”但不仅限于“交易”、“货物”本身。
五、关于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
如果发票开具项目超出经营范围,这本身不是问题;而且国家税务总局也曾明确,即使超出经营范围,也可开具发票。关键在于,发票所载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也就是说,如果真实发生了销售活动,即使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里面没有,仍然可以如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