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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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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会填表”之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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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表
表单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填报说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二、如何填报
(一)填写的是什么内容?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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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表说什么:本表反映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具备资格的高新技术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位置和用途:A106000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减除项目表,用于形成A100000表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据。

差异类型:无差异。

其它说明:本表是一张台账式表格,用于按年度记录弥补亏损额,并计算当年弥补亏损的金额。

特别关注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如: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期间弥补亏损年限计算的中止。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您需要填写本表吗?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

(二)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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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 11 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 行往第 1 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 2019 年 5 月10 日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 2018 年。

2.第 2 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 11 行填报表 A100000 第 19-20 行金额。第 1 行至第 10 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 23 行(2013 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6 行第 2 列(2014 至 2017 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2 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 3 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 4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5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5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5.第 5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8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8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第 6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10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10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7.第 7 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 5 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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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 8 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9.第 9 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10.第 10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 1 行至第 10 行,当第 11行第 2 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 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表 A100000 第 21 行填报本项金额。

11.第 11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 1 行至第 10 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

12.第 12 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 1 行至第 11 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2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1行的合计金额。

申报系统计算填报逻辑:

黄色部分是系统后台自动带出或是自动计算;

绿色部分是手工录入;

蓝色部分是需要填报但是根据其他表格数据自动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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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

1、有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但未填报重组调整明细表。当表A106000第11行第3列或第11行第4列或第11行第5列或第11行第6列≠0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未勾选表A105100。

2、核查企业表A106000第11行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本年度“填报内容与表A00000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和“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填报情况是否匹配。

3、表A106000第11行第7列为“400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时,表A000000“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未同时勾选“130纳米”。

4、表A106000第11行第7列为“500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时,表A000000“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不属于5311-5339、5411-5449、5511-5539、5611-5639、5710、5720、5810-5829;6110-6190;6210-6299;7291、7861、7862、7869。

5、表A106000第11行第7列为“600电影行业企业”时,表A000000“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不属于8730、8750、8760。

 

三、举例说明

1、一般企业案例解析及填报示范

【案例 1】

甲企业 2018 年 3 月成立,2018 年度亏损 30 万元,2019 年度盈利 10 万元,2020 年度亏损 20 万元,是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8 年),2021 年度亏损 10 万元,2022 年盈利 30 万元。根据以上数据,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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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乙公司 2013 年 3 月成立,2013 年亏损 100 万元,2014 年亏损 50 万元,2015 年亏损 200 万元,2016 年亏损 120 万元,2017 年亏损 130 万元,2018 年亏损 250 万元,2019 年度亏损 50 万元,2020 年盈利 10 万元,2021 年盈利 20 万元,2022 年盈利 30 万元。2019 年取得高企证书,2022 年到期后不再有效。根据以上数据,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如下表。

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该企业 2019年取得高企证书,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追溯至 2014 年度),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且由于 2020、2021 年度已弥补 2014 年度发生的亏损 30 万元,故第 3 行第 9 列(2014 年度)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为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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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

丙公司 2013 年 3 月成立,2013 年亏损 100 万元,2014 年盈利 50 万,2015 年亏损 200 万元,2016 年盈利 120 万元,2017 年亏损 130 万元,2018 年盈利 250 万元,2019 年度亏损 50 万元,2020 年盈利 10 万元,2021 年盈利 10 万元,2022 年盈利 20 万元。根据以上数据,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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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案例填报示范

举例:A 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时间为 2021年 9 月 17 日,2016 年亏损 300 万元,2017 年至 2020 年所得 0 元,2021年所得 100 万元,2022 年所得 100 万元。A 企业办理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论 A 企业在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6 年亏损 300 万元,用 2021 年所得 100 万元弥补后,可继续用 2022年所得 100 万元进行弥补,如果 2023 年至 2026 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

(1)税收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2.申报表具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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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问题

(一)如何理解企业弥补亏损期限?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回答: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关注:

1、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月起弥补亏损期限内的所得弥补。

2、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一般企业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10年,在弥补亏损期限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3、一般企业超过5年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超过10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弥补。

4、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5、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6、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二)企业筹办期和清算期间如何计算亏损年度?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

回答:

1、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2、如果企业的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涉及亏损弥补时如何处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回答: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四)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回答:

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本表相关PPT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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