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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授权、分阶段收款”模式下时点法时段法判断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19  来源:深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1期(总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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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授权、分阶段收款”模式下时点法时段法判断的相关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3年3月,C公司与Y公司签署授权许可及商业化协议,将C公司某款药品一定期限内的专利权及大中华区商业化权益授权给客户Y公司。收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30天内收取1,000万元首付款,在药品上市时收取5,000万元里程碑款,后续15年内每年收取药品销售额的5%作为销售提成。协议履行期限为药品获得主管部门上市批准后15年。

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共同协商延长。签订协议时,药品相关研发活动已基本结束,药品已完成临床三期试验,后续预计不会开展对药品专利权具有重大影响的研发活动。20X4年,该药品获上市批准。

问题:上述专利授权许可应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何时可以确认收入?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一是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是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是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本案例中,C公司授予药品专利许可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关键在于C公司是否会从事对该项专利权有重大影响的后续活动。若相关技术较为成熟,C公司预计不会对药品专利权进行继续开发或开展其他能够影响其价值的日常活动,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独立功能,客户从药品专利权中获得的利益不受C公司从事后续活动的影响,则可以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

关于收入确认时点,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本案例药品专利授权采取“一次性授权、分阶段收款”模式,签订协议时,药品尚未获得上市批准。C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客户何时能够使用该药品专利权并开始获利:一是客户使用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例如,客户是使用该技术进行二次开发还是新药生产,是否可以通过对外出售或转授权等方式获利等;二是客户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例如合同规定客户仅能将该技术用于新药生产的情况下,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等。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授权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软件,但是,在企业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密钥之前,客户都无法使用该软件,因此,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该密钥之前虽然客户已经得到授权,但也不应确认收入。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2-7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能够主导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业务中,知识产权许可载体的实物交付,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分析客户是否有能力主导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例如,企业在向客户(如播放平台)交付影视剧母带时,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影视剧初始播放时间等进行限制性约定,导致客户尚不能主导母带的使用(如播放该影视剧)以获得经济利益,则企业不应在母带交付时确认影视剧版权许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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