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需要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更好地梳理政策内容,现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知要点,供您在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参考,这些重点千万要拿小本本记好!
一、有哪些申报方式?
推荐大家线上办理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便捷高效。
特殊情况线下办理
请携带材料至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二、申报资料有哪些?
必填报表
•查账征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修订版本)
•核定征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
•外省市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
建议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报送,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便获得更好的办税体验。
三、优惠政策自主办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这几个政策大家要记牢哦!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专用设备改造投入可抵免税额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四、资产损失申报简化

注意
纳税人申报时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五、更正申报规则注意
汇算清缴期内更正(5月31日前)
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更正
补税需按日加收滞纳金,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
六、退税流程优化
主动申请退税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额的,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智能退税服务
系统智能识别退税需求,符合条件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
七、其他重要提示
关联业务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一是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二是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
退税账户有效性
确保银行账户信息准确,避免退税款延迟到账。
资料保存期限
所有申报资料至少保存10年,税务检查需随时备查。
温馨小贴士
建议收藏本文,申报时对照操作更省心!